证券代码:华芳纺织 证券简称:600273 公告编号:2013-019
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019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18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9日
●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9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5 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刊登在2013 年5 月23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7 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315,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20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6,300,000.00元(含税)。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2013年7月9 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3 年7 月10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年7月1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3年7月9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华芳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对于持有公司无限收条件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2012 年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如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实际税负率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实际税率为5%。
按照以上规定,本次利润分配时,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9元。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9年 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0.018元派发红利。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四)、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2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 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城北路华芳国际大厦17层
电 话:0512-58438202
传 真:0512-58438282
特此公告。
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 7月3日
●报备文件
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