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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给予北京嘉利恒德
    及相关当事人处分
    2013-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刘伟 ○编辑 李剑锋

      ⊙记者 刘伟 ○编辑 李剑锋

      

      深交所日前表示,由于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恒德”)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违规,给予相应处分。

      深交所称, 2009年4月13日,嘉利恒德与北京鸿福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以所持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份1000万股(时占比4.22%)作为担保借款2000万元,因逾期未清偿借款涉诉,于2010年5月25日被法院裁定将前述股份划至北京鸿福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于2010年5月26日对外披露上述司法裁决事项。

      2009年6月16日,嘉利恒德与自然人苑素贞签订借款合同,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1000万股(时占比4.22%)作为担保借款2400万元,因逾期未清偿借款涉诉,于2010年5月25日被法院裁定冻结前述股份。上市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对外披露上述司法冻结事项。

      2009年6月17日,嘉利恒德与中道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1100万股(时占比4.66%)作为担保借款2600万元,因逾期未清偿借款涉诉,上市公司于2010年7月31日对外披露上述诉讼事项,嘉利恒德所持前述股份于2010年10月21日被法院强制划至中道矿业有限公司。

      深交所指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38号的认定,嘉利恒德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导致上述事项未及时披露构成违规。嘉利恒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胡和建主导了嘉利恒德上述股权担保借款事项并知悉相关诉讼情况,却未向上市公司董事会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报,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13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17.3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决定对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上市公司时任董事、董事长胡和建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于嘉利恒德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交所重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