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编号:临2013-035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5元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475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9日
● 除息日:2013年7月1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3年7月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按股权登记日股本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需分配现金红利47,948,499.45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代扣代缴税款说明:
(1)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47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4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其他法人股东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三、利润分配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9日。
2、除息日:2013年7月1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3年7月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股东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及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厦门市灌口南路668号之八
联系电话:0592-6389300
传 真:0592-6389301
邮 编:361023
七、备查文件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