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征求意见
2013-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梁伟
为了配合国债期货上市工作,证监会昨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内容的主要包括《规定》的名称、适用范围、核心原则等。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修改《规定》的名称,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中的“股指期货”更换为“金融期货”,并去除“试行”二字;二是将《规定》适用范围扩大至整个金融期货领域,将相关条款中涉及“股指期货”的内容调整为“金融期货”;三是将“把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这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原则在《规定》中予以明确。
按照《规定》,中金所应将根据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核心原则,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金融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金融期货产品在交易机制、结算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差异较小,对投资者参与的适当性要求基本相同,具体操作规范差异不大,因此在综合考虑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成功经验以及金融期货投资者共性特征的基础上草拟《规定》,旨在形成以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为基准、完整统一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社会意见,对《规定》予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