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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别重大合同公告的补充公告
    2013-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 海润光伏 公告编号:2013-064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别重大合同公告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或“公司”)于 2013 年 7月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江西顺风光电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项目EPC合作协议>的议案》。公司于2013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了《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62),根据有关部门监管要求,现就相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合同履行地点:公司在国内开发的479MW光伏电站项目具体所在地,甘肃200MW、新疆160MW、内蒙50MW、河北50MW、江苏19MW。

      ●合同履行期限:至《项目EPC合作协议》项下479MW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完成并网发电为止,完成所有项目周期预计约18个月。

      ●合同生效和解除条件:《项目EPC合作协议》第七条

      7.1. 本协议一经双方授权代表人签署即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7.2.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或依据下述7.3的规定解除协议,本协议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合作全部履行完毕。

      7.3. 本协议可因下列事由解除:

      7.3.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7.3.2.一方有如下行为或出现如下状况,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A、因严重违约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使另一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B、进入任何破产程序,包括提出破产申请、被请求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重组程序等;

      7.3.3.因上述7.3.2中规定的事由解除的,本协议自另一方解除通知到达之日其10个工作日内解除;

      7.3.4.本协议解除后,根据本协议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双方相互应履行的义务或承担的责任,不因本协议的解除而免除。

      ●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充分释放2013年下半年度的产能,并有效减少欧盟双反和美国双反带来的不利影响,提高国内市场份额,加快对国内光伏电站市场的开发和建设。本协议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增加主营业务收入及EPC总包收入,减少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支出,增加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净利润。由于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公司尚未签订具体项目的《EPC总包合同》,因此尚未明确公司总包工程施工具体操作模式,另因光伏行业市场波动较大,故产生的相关收益数据无法预测。

      ●特别风险提示:

      (一)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协议中涉及的479MW规模的光伏电站项目工程需经双方根据项目推进情况,进一步确认签订具体《EPC总包合同》并实施,因此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本协议涉及的光伏电站工程EPC总承包业务为公司新开拓业务,虽然公司董事会对新业务开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审慎的分析,但由于公司尚未签订具体项目的《EPC总包合同》,项目实际履行尚存一定风险。此外,总包工程实施主要存在以下风险:项目所在地发改委有可能不予以核准;项目存在因不可抗因素产生的工程建设风险;项目建设完成存在无法及时并网的风险。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做充分准备,努力将上述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

      (三)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江西顺风光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风投资”)向本公司支付协议定金20955万元人民币。前述定金在项目合作执行中用以冲抵顺风投资或项目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合同双方合意解除合同情况下,公司应在项目合作终止后30日内将冲抵后的定金余额(如有)退还给顺风投资,逾期未退还的,每逾期一日,以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罚息。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