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公告编号:2013-020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税前):0.30元
●每股现金红利(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2日
●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29日上午9:30在公司老大楼写字楼七楼会议室召开。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等议案,决议公告刊登在2013年5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3年7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截止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207,431,2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62,229,384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85元。如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按照以上税收规定,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时,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8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0.27元派发现金红利。如该类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其他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0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2日
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7月1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发放办法
1、公司股东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安庆聚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现金分红
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持有的股票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制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2号老大楼写字楼七楼
联系电话/传真:0951-6071161
邮编:750004
七、备查文件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