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2013年付息公告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亿利能源”)于2012年7月19日发行的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7月19日支付公司债券自2012年7月19日至2013年7月18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3.债券简称:12亿利02
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122159
5.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6.债券期限:8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与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本计息期债券利率:6.42%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20年每年的7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为止。
10.还本付息方式:公司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2013年至2020年间每年的7月19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本期公司债券到期日为2020年7月19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公司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1个交易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6个工作日。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年度的债券利息和/或本金。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与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42%,每手“12亿利02”(面值人民币 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4.2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51.3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57.78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3年7月18日
2.债券付息日:2013年7月19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7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亿利02”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亿利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36 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税务部门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索跃峰
联系方式:010-56632451
2.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贾敬峦
联系方式:010-66581727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联系方式: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