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993 证券简称:马应龙 公告编号:临2013-009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0.16元(含税)
●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2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4元;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自行缴纳所得税的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2日
● 除息日:2013年7月1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9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3年5月20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3年5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 2013年 7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公司2012年末总股本331,579,91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53,052,786.56元。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扣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2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44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16元/股。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2日
(二) 除息日:2013年7月15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9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7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中,公司股东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华一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南湖周家湾100号
邮政编码:430064
电 话:027-87291519、87389583
传 真:027-87291724
七、 备查文件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正文及公告。
特此公告。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