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罗顿发展 证券代码:600209 编号:临2013-023号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度分红派息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38 元。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 0.00361 元,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 0.00342 元。
●股权登记日:2013 年7月12日
●除息日:2013 年 7 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7月1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方案,经2013 年 5 月24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3 年 5 月 25 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
二、利润分配方案
1、以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39,011,16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8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668,242.44元,分配后尚结余未分配利润95,480,059.66元,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2、发放年度:2012 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 2013 年7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038 元
5、代扣代缴事项: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361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 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0342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持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及本公司直接发放的股东,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038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2日
除息日:2013年7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8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3年7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海南罗衡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账号B882996829)、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账号B880293445)、海口国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号B880293479)、以及三家限售流通股股东海口金海岸罗顿国际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账号B880293461)、海口黄金海岸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账号B880293487)和海南大宇实业有限公司(账号B880293453)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海岸罗顿大酒店北12楼董秘办 邮编:570208
联系人:韦先生、林小姐
联系电话:0898-66258868 传真:0898-66254868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