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3-072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13年7月9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7月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7月8日下午15:00至2013年7月9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陶一山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30,292,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3%,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8,669,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3%;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23,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0,224,54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54,139股,弃权14,30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逐项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2.1 本次发行债券的规模
表决情况:同意230,224,54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68,439股,弃权0股。
2.2 本次发行债券的品种及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230,224,54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68,439股,弃权0股。
2.3 本次发行债券的利率及确定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230,224,54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68,439股,弃权0股。
2.4 本次发行债券的担保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230,224,54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68,439股,弃权0股。
2.5 本次发行债券的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230,224,54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68,439股,弃权0股。
2.6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230,224,54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68,439股,弃权0股。
2.7 本次发行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230,224,54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68,439股,弃权0股。
2.8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拟上市的交易所
表决情况:同意230,224,54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68,439股,弃权0股。
2.9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230,224,54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68,439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0,224,54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54,139股,弃权14,30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0,224,54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54,139股,弃权14,30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陈益文、都伟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