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635 股票简称:大众公用 编号:临2013-021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元(含税)
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7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0.0665元、0.063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5日
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1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3年6月6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6月7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3年7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公司2012年末总股本164486.98万股为基数,每股拟分配现金红利0.07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1514.09万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 先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65 元。
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给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6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我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 元。
三、 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3 年7月15日
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1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9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7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派实施办法
1、以下股东的本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除上述股东之外的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人: 曹菁
联系电话:021-64280679
联系传真:021-64288727
联系地址:上海市吴中路699号703室
邮编:201103
七、报备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