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华西能源 公告编号:2013-046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6月28日收到自贡市财政局和自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下达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发展资金的通知》(自财建[2013]46号),根据通知内容,公司将获得项目补助资金1471万元,专项用于公司项目发展,其中:“90t/h等级污泥/生物质CFB锅炉研发”项目资金120万元,“水冷壁产能提升及材料配送中心建设”项目资金1351万元。
上述补助款项已经到账,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使用该笔专项资金,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将该笔资金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 一三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华西能源 公告编号:2013—047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反诉的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次反诉的本诉情况
2005年3月8日,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能源”、“公司”或“本公司”)与云南南磷集团寻甸磷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甸磷电公司”)签订了《锅炉订货合同》,约定公司向寻甸磷电公司提供1台260t/h燃煤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合同总金额2760万元。2005年3月19日,公司与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磷集团公司”)、云南省电力设计院就上述锅炉订货合同签订了《技术协议》。合同及协议详细约定了锅炉主要技术要求、锅炉结构要求、锅炉性能要求等定作指标。上述合同协议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锅炉已于2006年12月正式交付投入运行。但寻甸磷电公司、南磷集团公司却无故拖欠应付公司的剩余货款共计828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已于2012年7月16日依法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寻甸磷电公司、南磷集团公司支付828万元货款,并承担延期付款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依法受理了此案,案件受理号为(2012)自民二初字第20号。
公司已于2013年3月12日披露的2012年报中披露了以上诉讼的基本情况。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寻甸磷电公司、南磷集团公司以受案法院无管辖权为由分别提起了管辖异议诉讼,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管辖恒定在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反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反诉受理情况
2013年6月17日,南磷集团公司、寻甸磷电公司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反诉状,对公司本诉的合同纠纷案提起了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约金合计2,052万元。
2013年7月,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南磷集团公司、寻甸磷电公司反诉华西能源合同纠纷案。
2013年7月9日,公司收到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本次反诉将与公司诉寻甸磷电公司、南磷集团公司的本诉合并审理。
(二)、本次反诉的基本情况
1、本次反诉各方当事人
(1)、反诉原告一(本诉被告一):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安康 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护国大厦20楼
(2)、反诉原告二(本诉被告二):云南南磷集团寻甸磷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华 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金锁工业园
(3)、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仁超 董事长
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66号
2、反诉案情概要
2005年3月8日,反诉人寻甸磷电公司与被反诉人华西能源签订了《锅炉订货合同》,约定由华西能源向寻甸磷电公司提供1台260t/h燃煤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合同总金额2760万元。2005年3月19日,华西能源与南磷集团公司、云南省电力设计院就上述锅炉订货合同签订了《技术协议》,合同及协议详细规定了锅炉主要技术要求、锅炉结构要求、锅炉性能要求等定作指标。
反诉人认为:(1)、被反诉人所提供锅炉设备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自被反诉人提供锅炉投运以来,反诉人多次发生因锅炉高温过热器管泄漏被迫停产事故,造成反诉人多次停炉。(2)、被反诉人提供锅炉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要求。锅炉投运以来,三项技术指标“锅炉有效负荷(锅炉铭牌出力)260t/h、锅炉热效率88%以上、锅炉排烟温度150度以下”均未完全达到协议要求。(3)、被反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锅炉验收、调试等应尽义务。被反诉人上述三方面的违约行为以及回避、推卸维修责任的行为已经给反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理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反诉人相应损失并承担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3、反诉方诉讼请求
(1)、请求由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因被反诉人违约给反诉人造成的损失总计人民币15,000,000元;
(2)、由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违约金总计人民币5,520,000元;
(3)、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提起反诉之日起至清偿完上述债务产生的银行利息;
(4)、被反诉人承担本案一切交通费、诉讼费、检测、评估、鉴定费、案件受理费以及反诉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已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将与华西能源诉云南南磷集团寻甸磷电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本诉合并审理,案件开庭日期尚未确定。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案虽诉讼标的金额重大,但本公司律师认为:(1)、本诉部分,寻甸磷电公司、南磷集团公司拖欠公司锅炉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诉部分应当得到法院支持。(2)、反诉部分,寻甸磷电公司、南磷集团公司对其诉讼请求没有提出有力证据,涉诉锅炉完全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相关技术参数不达标并非锅炉自身原因,而是因寻甸磷电公司、南磷集团公司未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其外部输入条件未满足锅炉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前提条件所致,法院应当驳回寻甸磷电公司、南磷集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公司在锅炉试运行过程中严格按协议要求履行调试义务,在锅炉投运后,尽管非公司方面原因,公司仍积极配合南磷集团公司、寻甸磷电公司提供所需备品备件,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应尽义务。
3、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公司提起诉讼系因寻甸磷电公司、南磷集团公司无故拖欠公司货款828万元,多年催收未果而不得已采取的措施。
4、公司同时收到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转达的南磷集团公司的调解意愿,如本诉达成调解,南磷集团公司、寻甸磷电公司愿意撤回反诉。
5、公司始终坚持客户至上的原则,本着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愿意与南磷集团公司、寻甸磷电公司通过包括协商、调解等方式,妥善解决争议。
6、公司将依法捍卫公司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广大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诉讼后续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目前案件尚处于受理阶段,案件后续进展尚需履行必要程序,案件最终结案时间及结果尚不能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12年7月16日公司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起诉状。
2、2012年8月20日公司收到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2)自民二初字第20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3、2013年6月17日寻甸磷电公司、南磷集团公司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反诉状。
4、2013年7月9日本公司收到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2)自民二初字第20号的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