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3-048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7月15日(星期一)上午10:00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三)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0,017,6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43%。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奕丰先生主持,公司5名董事、4名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曹广琦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0,017,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控制度的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0,017,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苏金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新型铝塑复合药用包装材料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0,017,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江苏金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出售资产并转让债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0,017,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融资租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0,017,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关于对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0,017,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0,017,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0,017,6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曹广琦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本公告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