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3年8月25日17:00时(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邮政编码:200020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3年7月18日,即2013年7月18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自己本人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3年8月25日17:00时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如下地址,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邮政编码:200020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本次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电话:021-62154848 联系人:林奇)
4、见证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稿及其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28-999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附件一
关于修改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基金合同》中有关开放期的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说明见附件四)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改《基金合同》,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二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关于修改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13年 月 日
说明: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内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的表决意见或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3年8月25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12年9月18日,该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的开放期”的原表述为:“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5 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每次打开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时间达到5 个工作日”。为使开放期更加灵活,在不影响基金运作效率的前提下,使投资人有更充足的时间进行申购和赎回操作,提高资产配置效果,我们拟对基金合同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一、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基金合同原文: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一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一次)。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为期5 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每次打开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时间达到5 个工作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拟修改为: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一年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一次)。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为期5至20 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期,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基金合同原文:
六、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5 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每次打开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时间达到5 个工作日。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 年8 月10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2012 年8 月10日至2013年8 月9日,由于2013年8 月10日、2013 年8 月11日均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3 年8 月12 日至2013 年8 月16 日的五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即2013 年8 月17日至2014年8 月16日,以此类推。
拟修改为: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的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 年8 月10 日生效,以开放期为10个工作日为例,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2012 年8 月10日至2013年8 月9日,由于2013年8 月10日、2013 年8 月11日均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3 年8 月12 日至2013 年8 月23日的10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即2013 年8 月24日至2014年8 月23日,以此类推。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必要性
为使开放期更加灵活,在不影响基金运作效率的前提下,使投资人有更充足的时间进行申购和赎回操作,提高资产配置效果,我们拟对基金合同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一)技术运作方面
本基金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影响基金的运作规则,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仍然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机构具有较为丰富的业务经验,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
(二)法律方面
《基金合同》约定,修改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后,决议即可通过。
同时,《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开放期相关条款的修改方案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四、《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本公司已对主要持有人进行了初步征询,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修改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可在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的议案。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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