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9 股票简称:耀皮玻璃 编号:临2013-29
900918 耀皮B股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A股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025 |
0.02375 | ||
0.0225 | ||
B股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004047美元 |
0.003844美元 | ||
0.003642美元 |
●股权登记日
A股股权登记日 | 2013年7月22日 |
B股股权登记日 | 2013年7月25日 |
B股最后交易日 | 2013年7月22日 |
●除息日:2013年7月2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3年8月8日 |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3年8月12日 |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6月25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6月26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此次分配以2012年末的总股本731,250,08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合计分配1,828.13万元人民币(B 股股利折算成美元支付)。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股股权登记日 | 2013年7月22日 |
B股股权登记日 | 2013年7月25日 |
B股最后交易日 | 2013年7月22日 |
2、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2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3年8月8日 |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3年8月12日 |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7月22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股东,及截止2013年7月25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B股股东(2013年7月22日为B股最后交易日)。
五、分红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皮尔金顿国际控股公司BV;中国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3. 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37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 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225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5. 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6. 持有B股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3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 6.1779)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4047美元(含税)。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12年度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现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B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每股0.003642美元。
8. 其中B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3844美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9. 其中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C900000000-C90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4047美元发放。
10.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六、有关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8号4-5幢
邮政编码:201203
联系电话:021-61633522 传真:021-58801554
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