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 申通地铁 股票代码:600834 编号:临2013-009
债券简称:12申通02 债券代码:122161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发行的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7月22日(7月20日为法定休息日,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即7月22日)支付自2012年7月20日至2013年7月19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2申通02
4、债券代码:122161
5、发行总额:4亿元
6、债券期限和利率:固定利率3年期,票面利率 4.60%
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8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60%,每手“12申通0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3年7月19日
2、付息日:2013年7月22日(7月20日为法定休息日,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即7月22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7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如 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无法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发行人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3年7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最晚于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本公告附件一《“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21-54257330,地址:上海市桂林路909号3号楼2层,邮政编码:201103。
2、请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最晚于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银行:浦发银行南市支行
账户名称: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账号:98250155260000273
开户行号:310290000030
用途: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税款
3、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发行人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发行人出具经合法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发行人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我公司。
4、如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斯惠、朱颖
地址:上海市桂林路909号3号楼2层
联系电话:021-54259971 021-54259953
邮政编码:201103
2、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晓静、杨甲艳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写字楼23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89
邮政编码:10004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附件一: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中文 | 英文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发行人: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2013年7 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