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57)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已于2012年12月29日及2013年6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分别披露了《独立董事声明》(公告编号:2012-050)及《独立董事关于媒体报道相关情况独立调查的声明》(公告编号:2013-029),并同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披露了海外监管公告。为了使境外投资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本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正式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在深交所同步披露,内容如下:
兹提述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分别于2012年12月28日(晚间)及2013年6月18日发出的海外监管公告。
多个网上媒体于2012年11月刊发两份题为《三一恨别长沙 梁稳根的内心独白》及《间谍门事件成总部搬迁导火索 三一重工迁都背后真隐情》(「两份报道」)后,本公司相信是时候采取积极行动,终止某行业竞争对手没完没了地对本公司恶意作出的虚假指控。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因此已委托独立第三方(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有关事件进行调查(「独立调查」),目的为查证该等指控。独立调查的结果载于本公告之内。
背景
两份报道所述的有关事件(统称「有关事件」)均针对本公司,包括:
(a) 2009年三一重工的一名员工涉嫌贿赂本公司的一名员工,以换取本公司的若干商业秘密(「2009年间谍事件」);
(b) 2011年三一重工的一名员工涉嫌指示若干人士,进行黑客行为以入侵本公司的计算机服务器系统,偷取本公司的商业秘密(「2011年间谍事件」);
(c) 2012年两名分别为三一重工和本公司的员工涉嫌串谋入侵本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偷取业务秘密(「2012年间谍事件」);
(d) 2010年梁稳根(三一重工董事长)之子梁在中被绑架的事件(「绑架事件」);及
(e) 2012年梁在中被中国海关稽查的事件(「海关稽查事件」)。
两份报道指本公司或多或少牵涉入每一宗有关事件。该等有关每一宗事件的指控(「该等指控」)如下:
(i) 本公司被指安排间谍冒充三一重工的员工混入三一重工,并且筹划2009年间谍事件、2011年间谍事件及2012年间谍事件;及
(ii) 本公司被指(暗示)设计筹划海关稽查事件及绑架事件。
独立调查的结果
独立调查针对围绕有关事件的事实及该等指控的准确性而作出,调查结果概述如下:
2009年间谍事件
●该案涉及文某(三一重工员工)贿赂张某(本公司混凝土机械分公司员工),张某向文某出卖本公司的若干商业秘密。
●该案经长沙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定张某触犯受贿罪。经司法机关进一步查明,文某确有贿赂张某,并非法获取本公司的若干商业秘密。
●经司法机关查明,文某实际为三一重工商务部员工。文某从未与本公司建立过劳动关系。
2011年间谍事件
●该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查明,2011年,杨某(三一重工市场策划部分析师)指示韩某搜集本公司销售方面的机密资料,其后韩某通过付某、苗某将此事转交给齐某实施,因此齐某于2011年6月实施了入侵本公司服务器系统的黑客行为,并非法获取本公司若干机密资料。韩某、付某之后将齐某获取的该等数据交给杨某。
●该案移送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期间,本公司从湖南经济发展大局考虑,向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谅解函》,已同意对四名嫌疑犯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酌情处理。
●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名嫌疑犯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器信息系统数据行为。然而,考虑到四名嫌疑犯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了本公司(即该案被害单位)发出的《谅解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他们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2012年间谍事件
●经立案侦查,汉寿县公安局发现嫌疑犯包括黄某(三一重工员工)及甘某(本公司员工)涉嫌盗用本公司的员工账号,藉以入侵本公司混凝土机械分公司的售后服务计算机系统,并非法获取本公司的商业信息数据。另一嫌疑犯三一重工员工刘某涉嫌掩饰隐瞒有关犯罪所得。黄某及刘某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但之后取保候审。甘某原本被汉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其后因监视居住令期限届满获释。该案现仍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均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及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汉寿县公安局对该案有侦查权及处理权,原因是网络犯罪的犯罪地被视为被入侵计算机系统的所在地,而该案中被嫌疑犯入侵的本公司有关售后服务计算机系统位于汉寿县。
绑架事件
●《三一恨别长沙 梁稳根的内心独白》一文提及2010年7月2日梁稳根之子梁在中“车行至星沙地段之后,他被一辆精心伪装的假警车尾随,装扮成警察的歹徒上前将其车拦下,并密谋将其绑架。幸运的是这一计谋被梁在中的司机识破,在遭遇辣椒水、催泪瓦斯等袭击后梁得以侥幸脱逃。该案最终告破,不过,主犯在抓捕过程中蹊跷自杀,此案因此被蒙上一层阴影。后来梁在中得知,绑架者曾在其车内秘密安装GPS定位系统,绑匪曾尾随伺机作案达数月之久。”
●经长沙县公安局及长沙县人民法院确认,法院已对该案件作出裁决,事实清楚,无证据显示该案与本公司及/或本公司员工有关。
海关稽查事件
●《三一恨别长沙 梁稳根的内心独白》一文报导:“2012年3月6日,梁稳根之子梁在中的助理曾接到星沙国际邮局的通知,要其前去领取梁在中的国际包裹。其助理在国际邮局领取邮包时被误认为是梁在中本人,早已布控在场的3名自称是长沙海关缉私局的工作人员,以包裹有问题为由将其带回海关,并进行长达6个半小时的审讯。在审讯室,其助理被当做嫌犯控制起来,指控其有走私行为。这一执法过程疑点颇多—在海关执法过程中,审讯室旁边甚至已提前安排大量媒体记者,对逮捕过程全程拍照。”
●经海关部门确认,梁在中于2012年因涉嫌走私被海关调查。该稽查事件是海关依据其职权独立做出的执法行为,与任何其他企业、部门、人员无关。
独立董事的意见
基于上述调查结果,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2009、2011和2012年间谍事件均已在不同程度上进入司法程序,独立董事尊重相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对三起事件已查明的事实;而绑架事件和海关稽查事件均与中联重科无关。
本公司希望公布上述调查后果后,所有针对本公司的虚假指控可以告一段落。
承董事会命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詹纯新
深圳,2013年7月16日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詹纯新博士及刘权先生;非执行董事为邱中伟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刘长琨先生、钱世政博士、王志乐先生及连维增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