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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7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公告编号:2013-038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198号文核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0.00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1,16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8,840.0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4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会验字[2011]3442号《验资报告》。

      经公司2013年6月2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巩固银企合作关系,公司拟分别在光大银行合肥分行、东亚银行合肥分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现将两份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76740188000054953,预计本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5,000万元, 均需从公司在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以下简称“科农行黄山路支行”)所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账号为:20000193676510300000219,转入程序分二次办理,具体安排为:第一笔: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由科农行黄山路支行转出10,000万元至光大银行合肥分行;第二笔:公司于2013年7月4日由科农行黄山路支行转出5,000万元至光大银行合肥分行。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东亚银行合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49000119599400,预计本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0,000万元, 均需从公司在科农行黄山路支行所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账号为:20000193676510300000219,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由科农行黄山路支行转出10,000万元至东亚银行合肥分行。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上述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钢、贾梅可以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上述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上述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元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