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2012年度末期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2013-015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2012年度末期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23日(周二);
● 除息日:2013年7月24日(周三);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30日(周二)。
本公司2012年度末期利润分配方案已获于2013年6月14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6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jxcc.com),现将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末期
2、经201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以本公司2012年(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3,462,729,4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含税)。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7月23日(周二)
2、除息日为2013年7月24日(周三)
3、红利发放日为2013年7月30日(周二)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3年7月2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本公司外资股(H股)股东股息及其派发事项请参见于2013年6月15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公告。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75元。如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股东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45元进行派发。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
5、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社会公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6、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铜业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701-3777124、0701-3777011
联系传真:0701-3777013
联系地址:江西贵溪市冶金大道15号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邮政编码:335424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公告。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