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3-039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临时)于2013年7月12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3年7月18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本公司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到董事7人,董事陶喜军、王贵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董事丁晓枫因故未能参加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刘长友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重大资产出售条件的议案;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所持有的下属子公司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业公司”)98.55%的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重大资产出售”、“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米业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2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的营业收入为830,269.2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2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1,360,539.40万元的比例为61.03%,达到50%以上,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条件,经认真自查,公司符合实施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要求和条件。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草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概述:
公司拟将所持有的下属子公司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业公司”)98.55%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出售”,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农垦集团”)。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象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农垦集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董事会逐项审议以下事项: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标的、交易对方和交易方式
交易标的:公司所持有的米业公司98.55%的股权;
交易对方:农垦集团
交易方式:交易双方以协议方式进行交易标的的转让。农垦集团以现金方式购买交易标的。
2、交易标的交易价格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于2013年6月27日出具以2013年3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的米业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编号:XYZH/2012A1059)。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于2013年6月28日出具的,以2013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米业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后编制的《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中同华评报字(2013)第 237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该《资产评估报告》采取资产基础法对米业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对应的评估范围为米业公司申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本次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米业公司全部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市场价值的最终评估结论,评估值为6,084.2806万元。
2013年7月8日,中同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国资委备案。
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鉴于兴凯湖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后于2013年5月向米业公司增资167.75万元,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本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6,161.3761万元。
计算公式如下:6,084.2806万元×98.55%+167.75万元× 98.55%=6,161.3761万元。
由农垦集团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
3、交易标的在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期间损益归属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与交易标的相关的损益由农垦集团享有和承担。
4、决议有效期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5、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及风险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可能存在无法获得上述部门批准的风险。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详见《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慎分析和判断,公司认为:
(一)本次交易标的为米业公司98.55%股权,本次交易仅涉及出售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二)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三)公司合法拥有米业公司98.55%股权,交易标的不存在设置抵押或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受限制的情形,米业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形成新的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关联交易。
(五)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及风险提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可能存在无法获得上述部门批准的风险。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之间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关于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选聘中介机构的议案;
按照相关规定,公司拟选聘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作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
本次交易选聘中介机构的程序符合规定,选聘的中介机构具有相关的专业资质;该等机构与公司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对象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和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拟向农垦集团转让的所持米业公司98.55%股权的相关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已完成。
具体审计和资产评估情况如下:
在对米业公司进行审计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并于2013年6月27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以2013年3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的米业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编号:XYZH/2012A1059)。
2013年6月28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中同华评报字(2013)第 237号),以2013年3月31日为资产评估基准日,采取资产基础法对米业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对应的评估范围为评估范围是米业公司申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本次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米业公司全部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市场价值的最终评估结论,评估值为6,084.2806万元。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2013年6月28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出具以2013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业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后编制的《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中同华评报字(2013)第 237号)。
1、关于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
公司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聘请了中同华承担此次资产评估工作,与中同华签署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选聘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中同华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除本次业务关系外,中同华与本公司及米业公司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中同华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3、关于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本次相关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4、关于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
本次中同华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选取了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相关的评估方法,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交易标的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值具有公允性、合理性。
鉴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中同华评报字(2013)第 237号)仅采用了资产基础法一种评估方法,中同华于2013年7月日出具《关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方法的专项说明》,对此予以说明。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关于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的议案;
中同华出具的《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中同华评报字(2013)第 237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已于2013年7月8日经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2013-07-06)同意予以备案。中同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选择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米业公司全部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市场价值的最终评估结论,评估值为6,084.2806万元。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合法、高效完成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事宜,本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二个月内有效,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具体方案;
2、根据审批机关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或反馈意见,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如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重大资产出售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新规定和要求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方案进行调整,并对申请文件作相应修改或补充;
3、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并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申报事项;
4、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情况等,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具体事宜;
5、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获批准后,办理后续有关审批、核准、备案、交易标的股权过户登记及工商变更等事宜;
6、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决定和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1-11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全票(4票)赞成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认可函,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相关的议案在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临时)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降低财务风险,有利于减少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由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象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农垦集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
4、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按照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5、董事会已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做出明确判断,并记录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
6、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议案、《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7、本次交易选聘中介机构的程序符合规定,选聘的中介机构具有相关的专业资质;该等机构与公司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对象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8、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相关,评估方法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2013年6月28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以2013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米业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后出具《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中同华评报字(2013)第 237号),选择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米业公司全部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市场价值的最终评估结论,评估值为6,084.2806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北大荒股份向农垦集团转让所持有的米业公司98.55%股权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6,161.3761万元。公司本次交易的价格是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的最终交易价格。评估结果和交易价格公允反映了交易标的价值,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10、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出售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上述相关事项已在《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核准等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11、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以上意见,我们同意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同意公司将持有的米业公司98.55%股权转让给农垦集团。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3-040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于2013年7月12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3年7月18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事项合法有效。会议由徐丰年先生主持。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重大资产出售条件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草案)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之间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关于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选聘中介机构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和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关于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3-041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8月5日上午9:00
●会议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本公司八楼会议室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26日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是
●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业务、不涉及转融通业务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8月5日上午9:00
4、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8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5、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6、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26日
7、会议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本公司八楼会议室
8、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业务事项
由于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业务,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融资融券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建议有关融资融券投资者尽早向受托证券公司征询其表达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投票意见的具体方式。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方参与公司股东大会投票的具体事宜按照上交所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重大资产出售条件的议案;
2、审议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草案)的议案;
3、审议《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4、审议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5、审议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之间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关于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6、审议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选聘中介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和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8、审议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
9、审议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的议案;
1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上1-11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临时)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相应公告刊登在2013年7月19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7月26日,所有于股权登记日当天下午3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法人股东账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法人股东账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办理登记手续。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在登记时间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在会议登记地点进行登记,也可以于2013年7月30日以前将上述资料传真或邮寄至登记地点。出席会议时凭上述资料签到。
2、登记时间:2013年7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4:00)。
3、登记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本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五、其他事项
1、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本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邮政编码:150090
电 话:0451-55195980
传 真:0451-55195986
联 系 人:史晓丹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2、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议案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重大资产出售条件的议案 | |||
2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草案)的议案 | |||
3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 |||
4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 |||
5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之间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关于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 |||
6 |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选聘中介机构的议案 | |||
7 |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和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 |||
8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 | |||
9 |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 |||
10 | 关于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的议案 | |||
11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 |
(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弃权”相应栏内划“√”)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号(法人股东请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3年 月 日
附件2:
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投票规则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操作流程如下:
一、网络投票日期:
2013年8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投票代码
投票代码 | 投票简称 | 表决议案数量 | 投票股东 |
738598 | 北荒投票 | 11 | A股股东 |
三、股东投票具体程序
1、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2、申报价格代表股东大会议案,如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则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99.00元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的顺序号及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表:
序号 | 议案名称 | 申报价格 |
总议案 | 表示对以下全部议案统一表决 | 99.00元 |
1 | 关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重大资产出售条件的议案 | 1.00元 |
2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草案)的议案 | 2.00元 |
3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 3.00元 |
4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 4.00元 |
5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之间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关于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 5.00元 |
6 |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选聘中介机构的议案 | 6.00元 |
7 |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和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 7.00元 |
8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 | 8.00元 |
9 |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 9.00元 |
10 | 关于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的议案 | 10.00元 |
11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 | 11.00元 |
4、申报股数代表表决意见,其中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表决意见申报股数:
表决意见种类 | 对应的申报股数 |
同意 | 1股 |
反对 | 2股 |
弃权 | 3股 |
四、投票举例
1、例如:某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议案投同意票,则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申报价格 | 申报股数 |
738598 | 买入 | 99.00元 | 1股 |
2、例如:某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议案《关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重大资产出售条件的议案》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申报价格 | 申报股数 |
738598 | 买入 | 1.00元 | 1股 |
3、例如:某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议案《关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重大资产出售条件的议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申报价格 | 申报股数 |
738598 | 买入 | 1.00元 | 2股 |
4、例如:某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议案《关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重大资产出售条件的议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申报价格 | 申报股数 |
738598 | 买入 | 1.00元 | 3股 |
如某股东对其他议案表决,只需将上述各表中申报价格1.00元,改为其他议案所对应的申报价格(如对议案2进行表决,就将申报价格填入2.00元),其他申报内容不变。
五、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考虑到所需表决的提案较多,若股东需对所有的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建议直接委托申报价格99.00元进行投票。股东可以根据其意愿决定对提案的投票申报顺序。投票申报不得撤单。
2、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3-042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5日发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3-027),公司股票自2013年5月27日起停牌;2013年5月31日公司发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3-028),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由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工作尚未全部完成,经申请于2013年6月24日发布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及延期复牌公告》,公司股票停牌时间延期至2013年8月1日。
本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于2013年7月19日披露上述决议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本公司股票自2013年7月19日起恢复交易。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