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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5 证券简称:南京熊猫 公告编号:临2013-022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332号)核准,本公司于2013年6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包括关联人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9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258,823,529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319,999,997.9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5,596,285.3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4,403,712.55元。截至2013年6月24日,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后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13年7月2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和会街分理处(“各开户行”)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已在各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专户的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1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320006610018010155684
    2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01500120000001091
    3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11014508426004
    4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93080154800001750
    5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和会街分理处32001595164052501172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在各开户行开设的专户仅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电子装备产业化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除非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和各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各开户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荣宗、罗贵均可以随时到各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各开户行按月(每月7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证券。各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各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各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各开户行、中信建投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中信建投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五份,公司、各开户行、中信建投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19日

    ●报备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