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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67     股票简称:渤海轮渡    编号: 临2013-020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3年7月19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所持有表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 (人)7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339,606,25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70.55%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于新建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以及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本次会议的 5人,董事刘建君先生、刘乐飞先生、张京平先生、何勇兵先生、孙厚昌先生、吴海先生、邢天才先生、尹幸福先生、刘力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本次会议的1人,监事嵇可成先生、尹奇先生、李宏详先生、刘冬艳女士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薛锋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对现场投票同意、反对和弃权票数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

    议案序号议 案 内 容同意票数(股)同意比例(%)反对票数(股)反对比例(%)弃权票数(股)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公司章程修正案》339,606,250100%0000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339,606,250100%0000
    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339,606,250100%0000

    本次会议除议案《公司章程修正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外,其他议案均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公司章程》修正内容如下;

    一、(原)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不足10人时;

    修改为: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不足8人时;

    二、(原)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修改为: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三、(原)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5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修改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四、(原)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和罢免。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五、(原)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王岩、张弘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所有议案合法通过表决。

    四、公告附件

    1、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详见上证所网站/上市公司公告/603167 )。

    特此公告。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