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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丰节能IPO案已移交处罚委审理
    2013-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监会对四海股份案已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姚问

      

      昨日,中国证监会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对此前通报过的被立案部分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的调查进展对外说明,其中,天丰节能及相关中介机构IPO案件已经完成现场调查工作,证监会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同时,对于媒体质疑的四海股份案,证监会已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被立案公司进展悉数说明

      据悉,天丰节能在报送IPO申请文件及财务自查报告中涉嫌虚假记载,于2013年5月6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相关中介机构光大证券、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涉嫌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违规行为,于2013年6月14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现场调查工作已结束,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

      同时,被称为近年来首个上市公司再融资欺诈案的贤成矿业再融资案件也有了新的进展。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调查中。

      此外,一批上市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的案件也正在调查过程中。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华塑股份、宏磊股份、承德大路、隆基股份及中介机构(国信证券)、勤上光电、青鸟华光、海联讯、西藏天路、华锐风电等案件,目前正在调查过程中。

      四海股份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近期,有媒体质疑了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禾)与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大河)股权转让存在争议、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股份或公司)涉嫌未披露重组过程中的重大信息等问题。

      据了解,四海股份于1996年10月在深交所上市。2009年5月,浙江众禾通过受让四海股份15.54%的股权,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浙江众禾控股股东濮某某成为四海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经查,2011年8月29日,濮某某代表浙江众禾与北京大河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浙江众禾将所持四海股份股票转让给北京大河并由北京大河对公司进行重组,后因故未履行。2012年4月9日,濮某某代表浙江众禾与北京大河签订了上述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确认框架协议中关于股权转让的内容继续有效。此后,因双方存在争议,补充协议未履行。2012年6月18日,浙江众禾、濮某某起诉北京大河,要求继续履行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2013年2月5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浙江众禾、濮某某与北京大河于2011年8月29日签订的框架协议。

      同时,濮某某在代表浙江众禾签订上述补充协议时,担任四海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未按规定向四海股份董事会报告上述事宜,并安排信息披露工作。浙江众禾未告知上市公司上述事宜。四海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协议。 濮某某在与浙江众禾共同起诉北京大河时,担任四海股份总经理,未按规定向四海股份报告诉讼事宜,浙江众禾未告知上市公司该事宜,导致四海股份未披露上述诉讼。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四海股份、浙江众禾、濮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已对四海股份、浙江众禾及濮某某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等行政监管措施,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对媒体质疑的其他问题,证监会将进一步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