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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修改
    增加连续交易等内容
    2013-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董铮铮 ○编辑 颜剑

      

      近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中期协”)下发通知,就修改《<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下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修改说明》称,近年来,期货市场进入创新发展阶段,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代表的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不断修改完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已经或即将推出,连续交易正式开始。同时,随着经验不断积累,认识水平不断提高,中期协发现,《指引》的个别条款表述不够严谨科学。为此,有必要对《指引》进行适当的修改。

      此次《指引》修改后包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示范文本》,以及《术语定义》、《手续费标准》、《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三个附件。

      值得关注的是,《指引》特别增加了有关连续交易和国债期货等业务的内容。在《客户须知》的修改中,增加客户知晓并遵守连续交易业务规则的规定,界定参与连续交易的内涵。《修改说明》称,近期,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白银两个品种开始连续交易,其他品种未来也可能进行连续交易。客户应当了解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知晓连续交易与此前交易在交易时间、风险控制等方面差异,避免在参与连续交易过程中因不了解交易规则而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同时,《指引》对参与连续交易进行了界定,凡是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都属于参与连续交易。此外,在合同文本的修改中,增加了客户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交易风险的内容。

      《指引》修改还完善了有关交割的条款。区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界定现金交割内涵。将交割区分为现金交割和实物交割,以涵盖当前股指期货的现金交割、商品期货和未来国债期货的实物交割,并对现金交割进行界定,客户进行现金交割的,在最后交易日收市后所有未平仓合约自动进入交割程序。

      另外,向客户强调风险控制也是此次修改的重点之一。其中,《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修改包括;整合《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与《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制定统一的风险说明书,合并后,《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有关“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风险”和“买卖自负”等内容纳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增加有关客户网络终端设备或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风险的提示。

      在《客户须知》修改中,增加有关客户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的内容;增加客户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定的内容;增加客户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提示客户正确认识适当性评估的性质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