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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的探索与政策建议
    2013-07-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国泰君安证券 陈煜涛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不断融入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互联网金融领域未来或将成为证券公司实现业务模式转型的重要选择之一。2013年3月《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颁布,随着账户现场开立约束的取消,未来或将有更多券商进军网络渠道,探索新的业务模式。本文立足现状,以国内外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实践为基础,探讨互联网金融对于证券公司的影响,进而着眼行业全局发展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国泰君安证券 陈煜涛

      

      一、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现状

      金融的本质是资金融通,其核心在于背后的信用体系。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获取成本的存在,其业态最初源于线下,具有一定的物理边界。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技术与金融业态的结合在提升客户便利性的同时,可使信息获取成本得到大幅降低,各类新型金融业态的出现与发展成为可能。

      借助互联网,往往能以较低成本实现原来成本很高以至于不能实现的金融中介功能,虚拟货币、P2P贷款和众筹融资(Crowd funding)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化的典型代表。

      1、虚拟货币

      全球虚拟货币的突出代表就是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体产生的数字货币。与大多数货币不同的是,比特币不依赖于特定的中央发行机构,而是使用遍布整个P2P网络节点的分布式数据库来记录货币交易,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性。例如,比特币只能被它的真实拥有者使用,而且仅仅一次,支付完成之后原主人即失去对该份额比特币的所有权。国内的典型代表就是Q币,以及未来可能推出的阿里币。

      2、P2P贷款

      P2P贷款的突出代表是美国的Lending Club,中国有数家模仿者包括宜信和中国平安旗下的陆家嘴金融交易所。美国的Lending Club创建于2007年,经过Lending Club审核的借款人可以通过网络和FACEBOOK应用与投资人达成交易,到目前为止已经累计放款16亿美元。按不同信用等级,投资人平均收益率在5.6%-13.8%之间。Lending Club可获得相当于贷款额4%左右的收费。

      3、众筹融资

      P2P贷款是债权关系,而众筹融资则更多是股权关系。众筹融资兴起源于美国的众筹网站kickstarter,该网站通过搭建网络平台面对公众筹资,让有创造力的人可能获得他们所需要的资金,以使他们的梦想有可能实现。这种模式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融资模式,每一位普通人都可以通过该种众筹模式获得从事某项创作或活动的资金,使得融资来源者不再局限于风投等机构。国内的众筹模式也有萌芽,比如于2011年7月上线的点名时间及2011年9月上线的追梦网。

      二、互联网金融化的风险

      尽管“互联网金融化”的模式新颖,对现有成熟的金融体系构成了一定的竞争与挑战,但此类模式也会带来一些新的风险。

      1、非法集资吸储的风险

      虽然多数第三方支付定位是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但从实际业务运行来看,服务实质上类似于结算业务。在为买方和卖方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同时平台上积聚了大量在途资金,表现出类似银行吸收存款的功能。

      2、变相高利贷的政策风险

      目前人人贷的借款利率普遍达到20%-30%之间,部分甚至超过30%,而人人贷公司合同利率普遍仍在10%以内,高出的部分改为咨询费、审核费和服务费等名义收取。但是同样从事贷款业务的银行仅有利息一项费用,人人贷是否为高利贷仍处于监管空白。

      3、信用风险和支付风险

      随着在途资金的不断加大,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信用风险指数加大。

      4、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使用的监管风险

      目前虚拟货币尚未纳入央行的监管范围,且游离于银行系统之外,难以跟踪平台内部的资金流向,它对现实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还不明确。

      虽然互联网金融会带来一些新的风险,但各国仍秉承积极、支持的态度鼓励此类新型业态的发展。英、美等国尚未制定明确的监管办法,仅要求相关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并持续关注。

      

      三、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

      1、券商现有的业务探索路径

      互联网是新一代理财人群接触理财知识的重要界面,互联网对于证券公司提高客户黏性、更好发掘客户需求的作用十分明显。目前国内各证券公司在该领域的探索刚刚起步,对应到具体的业务发展路径上大致可分为三类:

      (1)纯网络化运作方向转型。逐步弱化物理证券营业网点,将所有线下业务全面向线上迁移,充分发挥网络运营低成本的优势,探索纯网络化运营。

      (2)线下业务线上办理,协同运作。类似于第一种模式,将原有线下业务向线上迁移,丰富线上业务种类,但仍保留线下业务,实现线上线下协同运营,差异化发展。

      (3)互联网金融模式。脱离券商现有的各业务类别,依托社交网络、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等互联网手段,促使投融资双方在线上直接对接。如进军零售电商,依托线上实物销售,完备支付体系;或探索进行产品创新,试水P2P借贷,推进业务销售,实现金融脱媒。

      观察发现,国外证券公司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探索时多以现有各项业务牌照为限,在类似众筹、移动支付、电子货币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探索方面仍以互联网创业公司推动为主,证券公司并未深度介入。同时,SEC等监管机构在互联网端对证券公司执行监管职责时多是通过“追认”的方式,认可证券公司网络渠道展业及提供服务的合法性。

      由此分析,我国证券公司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探索时,在短期内仍将延续现有各类相对成熟的业务模式,而互联网只是其所采用的一类渠道或手段。

      2、互联网对于行业现有格局的影响

      随着证券行业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探索的不断深入,在推动经营业态发生转变的同时,相关领域的交叉也会对现有的行业竞争格局带来一定的变化。

      (1)行业佣金竞争将进一步激烈。互联网的核心优势在于解决了传统客户所面临的地理区位差异及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客户可以通过网络清晰地比较各家券商的服务内容及服务价格。从美国的发展经验来看,上世纪90年代在网上交易推进之初,类似嘉信、E*trade等折扣经纪商一方面通过网络化运营实现了自身成本优化,另一方面积极推行低佣策略,在实现自身迅速崛起的同时迫使其他券商不断跟进,最终使得行业的佣金水平迅速下滑。对比十余年前30美元左右的交易佣金,2011年美国网上股票单笔交易的平均佣金仅为8.27美元,下滑了72.4%。截至目前,美国经纪业的互联网交易佣金仍处于下降通道之中,但其降低幅度已显著减慢。

      (2)行业从价格战走向差异化定价。尽管基本交易佣金随着证券公司互联网探索的深入而不断下滑,但从美国的实践来看,激烈的竞争并没有把全市场的佣金拉到成本线上,反而促使证券公司走向了差异化的定价策略。各家均涉及了复杂的收费标准,除基本佣金之外,还有月费、季费、增值项目及各类优惠package等等。不同的最低投资金额和最低交易频率等限制均会大幅影响客户的实际佣金支出,投资者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交易情况进行选择。同时这也促使证券公司更好的匹配资源,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行业的合理利益。

      (3)行业发展将进一步趋向差异化。为获得客户青睐,提供全面且具有鲜明特色的差异化服务是美国各证券公司主要采用的经营策略。如嘉信(Charles Schwab)及TD Ameritrade分别在2009及2011年收购了Option Xpress和Thinkorswim,来增强自身在相关领域的专业化程度;Zecco专门研发了浏览器插件,使得客户在使用浏览器阅读新闻、广告或其他网络内容时,一旦网页文字中出现了可交易的品种名字,便可直接点击打开该证券的交易界面,为客户交易提供充分的便利条件;Scottrade除提供线上交易服务之外,还在北美开设了超过500家线下轻型网点,为本地用户提供培训、使用帮助、投资分析等增值服务,试图获取不擅长使用互联网的用户。

      

      四、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的政策建议

      1、完善账户体系建设

      现行互联网站账户建立的门槛很低,一般而言,客户仅需预留邮箱或手机地址,设定密码之后即可注册成为网站客户。而由于证券账户的特殊性,尽管目前行业已放开网络开户,但客户仍至少需花费20分钟左右的时间方可完成整个开户动作,相较而言仍较为不便。为降低客户注册的门槛,吸引客户尽快成为证券公司线上平台的客户,在参照业内普遍做法的基础上建议政策层面允许券商在互联网端探索权限分层的账户机制,将账户的支付功能、理财功能及交易功能分离,设计为三个细分层级:

      1)第一层级:对于仅开通支付功能的账户,允许证券公司参照现有互联网通用的开户模式为其快速开立线上虚拟账户。客户可直接支付、购买券商自主生产或代销的金融服务产品,如券商自有短信、资讯等。

      2)第二层级:客户如需在线购买金融服务产品,如公募基金、资管产品时,可在前一层基础上参考独立第三方基金代销机构模式,客户进行实名认证和银行卡绑定(非三方存管)后由证券公司进行资金代划拨和在线基金开户申请的提交,实现金融理财产品的快速认购支付。

      3)第三层级:当客户需要通过该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时,才需根据现行规定通过见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最终完成证券交易权限的放开及三方存管业务的办理。

      2、推动价格体系创新

      业务策略上的差异化必须与价格相挂钩,丰富、可持续的定价机制有利于行业深层次与多元化发展。以美国为例,其网络券商的定价机制十分丰富,不同交易品种对应的佣金不同,不同交易量对应的佣金不同,不同交易渠道对应的佣金也不同。此外,客户如需享受较低的交易佣金,其就必须在账户开立门槛(账户余额须达到一定标准)、账户维护费(每月/每季度缴纳)等其他方面做出妥协,不同的最低投资金额和最低交易频率会大幅影响客户的实际佣金支出,投资者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交易情况进行选择。建议政策层面允许互联网证券业态探索差异化的佣金收费模式,丰富行业整体的定价策略,避免投资者在选择时忽略价格背后所隐含的服务价值,鼓励并支持券商全面的差异化定位。

      3、引导市场化有序竞争

      由于我国互联网企业的体量巨大,且盈利模式与证券公司现行模式迥异,商业广告是互联网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可不依靠传统金融模式来盈利。为避免此类机构进入互联网证券领域后为争夺客户重举“免费大旗”,大打佣金价格战,影响行业转型的趋势方向,建议政策层面在互联网证券金融领域给予一定的管控与指导,使得传统券商互联网探索与新设网络券商之间形成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鼓励并引导行业形成不同商业模式的差别化格局,提升对细分客户群体的金融服务的专业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