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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2013-0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0 证券简称:综艺股份 公告编号: 临2013-023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1日

      ●除息日:2013年8月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8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2013年6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6月14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3年8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0,46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523万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代扣代缴所得税情况: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47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实际税率为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三、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1日

      除息日:2013年8月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8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3年8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南通大兴服装绣品有限公司、昝圣达三名股东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3-86639999 86639987

      传真:0513-86639987

      特此公告。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