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088 股票简称:中视传媒 编号:临2013-29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利润分配方案: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1元。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3895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369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1日
●除息日:2013年8月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8日
一、通过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3年6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6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8月1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2012年末总股本331,42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1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1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3,588,302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3895元;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69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1元。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1日
2、除权(除息)日:2013年8月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8日
四、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1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办法:
1、公司5家发起人股东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视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北京未来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中电高科技电视发展公司、北京荧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1元(含税)。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法:
咨询机构:中视传媒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电话:021-68765168
传真:021-68763868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17层A座
邮政编码:200122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