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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同的公告
    2013-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05 证券简称:国统股份 编号:2013-044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7月29日,公司收到与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大西沟管道引水工程——PCCP管采购合同》。

      一、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买方: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卖方: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大西沟管道引水工程

      3、合同金额:人民币壹亿零壹拾陆万陆仟捌佰伍拾元整(100,166,850元)。

      4、供货时间:2013年6月18日起,约18个月(具体需结合施工单位用货计划最终确定)。

      5、结算及支付:

      (1)结算:按甲方项目部现场负责人、监理、供货方、安装单位四方实际确认的安装数量、型号、规格予以结算。

      (2)支付:本工程为政府投资项目,依据政府的拨款数额及资金到位时间,履行以下支付方式:供货完成后,依据当年实际供货量支付货款的50%;管道安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的35%,项目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5%,留5%质保金,待质保期满(质保期 1年)无质量问题后予以结清。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王魁梧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城市制水(限分公司经营)。一般经营项目:供水,二次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水质化验检测,中水回用,水务工程,房屋租赁,水表生产、销售与检测,给排水设备、仪器仪表、水暖建材销售,给排水管道设施维修、清洗、疏通业务,给排水管道设计、技术咨询,管件及水泥制品加工,物业管理,地表水、地下水、水利工程运营管理,乌鲁木齐河流域抗旱、防洪组织实施,农业、城市、绿化、工业、生态用水供给;水利环境和公益设施管理;引水、蓄水、供水运营管理;其它水的处理利用和分配,湿地、水源地保护;城镇绿化苗、经济林、花卉生产销售。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5日

      2、该业主方系重组原乌鲁木齐水务集团、原新疆天山源水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管理处)、水磨河管理处及其他相关水厂资产、业务合并而成,总资产43.6亿,为国有有限公司。业务包括:源水、防洪抗旱、制水、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水质化验、给排水工程等业务,履约能力有保障。

      3、2012年度,公司未与该工程业主方发生类似业务。

      4、公司与该工程业主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合同金额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总收入的21.21%。该工程总工期计划为18个月,2013年6月18日起供货,预计该工程的履行将对公司2013年、2014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2、该合同的签订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工程合同而对业主方形成依赖。

      四、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过程遭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计的因素,有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风险;

      2、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等其他运营成本的上升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3、合同依据政府的拨款数额及资金到位时间,采取分期多次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合同款回收不及时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05 证券简称:国统股份 编号:2013-045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7月29日,公司收到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国富浩华”)的《名称变更通知函》,国富浩华、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平等自愿、互利共赢、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了合并,并于4月30日签订了《合并协议》。合并后的事务所使用国富浩华的法律主体,国富浩华更名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从7月1日正式启用新名称。

      此前国富浩华与公司签署的所有合同文本继续有效,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继和履行。原联系方式不变。

      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不涉及审计机构主体变更,不构成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特此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