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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利众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A份额
    折算及开放申购赎回期间利众B份额
    (150102)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3-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利众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A份额

    折算及开放申购赎回期间利众B份额

    (150102)的风险提示公告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2月4日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份额划分为利众A(基金代码163006)、利众B(基金代码150102)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利众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进行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同时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2013年8月2日为利众A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及第1个开放申购与赎回日。现就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1、利众A的年收益率调整后,利众B份额的收益分配将相应调整。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利众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利众A的年收益率。本次开放日后利众A的实际年收益率将在本次开放日后另行公告。

    在本基金既定收益率水平一定的前提下,利众A的年收益率调整后,利众B份额的收益分配将相应调整。

    2、利众A的申购情况可能引致A、B份额配比变化,进而出现B份额杠杆率变动的风险。目前,利众A与利众B的份额配比为2.33361093∶1。本次利众A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与赎回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进行申购成交确认。利众A的申购情况可能引致A、B份额配比变化,进而出现B份额杠杆率变动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7月31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A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7月3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长信利众分级债(场内简称:长信利众)
    基金主代码163005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2月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申购起始日2013年8月2日
    赎回起始日2013年8月2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利众A利众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16300615010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注: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利众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2013年8月2日为利众A的第1个开放日,即该日办理利众A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13年8月5日起本次开放结束。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利众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利众A的第1个开放日为2013年8月2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利众A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当利众A的申购申请发生比例确认时,则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提交申购申请,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2申购费率

    利众A不收取申购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价格为“确定价”原则,即利众A的申购价格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利众A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利众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利众A的累计申购份额数小于或等于累计赎回份额数,基金管理人将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利众A的累计申购份额数大于累计赎回份额数,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利众A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的利众A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该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2赎回费率

    利众A的赎回费用:持有期限不满一年的,利众A的赎回费率为0.15%;持有期限满为一年以上(含一年),利众A的赎回费率为0。

    利众A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10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价格为“确定价”原则,即利众A的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者可多次提交赎回申请,在每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利众A份额(包括利众A因本次基金份额折算增加的份额数)均可申请赎回。

    (3)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利众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天源证券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利众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利众A和利众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利众A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披露的特别说明

    利众A开放日,按照折算比例调整利众A基金份额,同时将利众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0000元。

    利众A开放日当日通过本公司网站以及指定报刊披露的净值仍然为折算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是折算调整至1.0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方便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利众A开放日当日通过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及销售机构披露的净值为折算调整至1.0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对应查询到的持有的基金份额为折算调整后的基金份额。

    开放日当日,利众A按照1.0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申购与赎回。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利众A的第1个开放日即2013年8月2日办理其申购、赎回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在2013年1月1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查阅《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利众A、利众B两级份额,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利众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利众B在3年的封闭期内封闭运作,本基金在扣除利众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利众B享有,亏损以利众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利众B承担,超出利众B资产净值的亏损部分则全部由利众A承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利众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利众A在每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利众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具体的折算方式及折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利众B的份额数为208,695,215.23份,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利众A进行份额折算,并确保开放日利众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利众A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利众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所有经确认有效利众A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具体的确认计算方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利众B 2013年8月2日及2013年8月5日实施停牌。

    (6)利众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2013年2月4日至2013年8月2日期间,利众A的年收益率(单利)为4.60%。根据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即2013年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3.00%的1.2倍加1.0%进行设定。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利众A的年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利众A在本次开放日后的年收益率将根据利众A的本次开放日,即2013年8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1.2倍加1.0%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利众A的年收益率(单利)=1.2×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0%

    利众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如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对1年期银行存款利息征收利息税,则利众A的年收益率(单利)的计算公式中“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征税后的利率。

    利众A收益率计算的具体规定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7)有关利众A本次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8)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9)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7月31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

    A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

    根据《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原则上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利众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现将折算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折算基准日

    利众A的基金份额本次折算基准日与其第1个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即2013年8月2日。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利众A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利众A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利众A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利众A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利众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利众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利众A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利众A的份额数×利众A的折算比例

    利众A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利众A在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将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由此计算得到的利众A的折算比例将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

    除保留位数因素影响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利众A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折算日折算前利众A基金份额净值、利众A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近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导致本折算方案不适用,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