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 2013─021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省暂停
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全文已于本公告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本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为促进山西省煤炭经济健康发展、应对国内经济下行导致的煤炭需求不振和企业效益下滑等困难和问题,山西省人民政府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3〕2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暂停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2007年,本公司所属山西地区煤炭企业根据《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始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的政策遵循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目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计提标准为按原煤产量每吨10元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计提标准为按原煤产量每吨5元提取,提取的两项基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根据《通知》的规定,暂停提取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将降低本公司在山西地区煤炭企业的生产成本。在煤炭价格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前述生产成本的节约会相应增加本公司全年的利润,有关财务数据具体以本公司届时公布的年度报告为准。
明年本公司所属山西地区煤炭企业是否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将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后续规定执行,本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