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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方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提示性公告
    2013-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编号:临2013-050

      证券代码:122132 证券简称:12鹏博债

      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方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川证监上市【2013】35号《监管关注函》,对本公司股东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持股变动和相关信息披露予以关注,要求本公司提请该股东对历次股权变动进行自查,其权益变动的相关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有不符,请该股东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公告及其他相关义务。

    本公司收到《监管关注函》后即致函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灵通公司”),请其按照《监管关注函》的要求进行自查整改。

    现将相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通灵通公司进入本公司情况

    截至2013年7月31日,通灵通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5921.9136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28%,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本公司为实现主营业务的重大转型,提升核心竞争力,于2007年5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15000万股,并收购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通灵通公司作为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持股52.80%的控股股东,认购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2800万股,成为本公司股东,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9.60%。

    二、通灵通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变动情况

    通灵通公司从持有本公司股票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时间变动原因变动后股本(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007年5月18日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15000万股,通灵通公司认购部分非公开发行股份28009.60%
    2007年9月6日本公司公积金转增(10转10)56009.60%
    2008年6月4日本公司送股(每10股送1股)61609.60%
    2009年5月11日本公司公积金转增(10转8)110889.60%
    2010年1月13日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18300万股,公司股本扩大110888.28%
    2010年11月5日通灵通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票6113.82744.57%
    2012年5月2日通灵通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票5921.91364.42%
    2013年7月24日本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公司股本扩大5921.91364.28%

    三、通灵通公司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情况

    2007年5月21日,因参与本公司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通灵通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比例由0%增加到9.60%,通灵通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0年11月8日,本公司收到通灵通公司通知,其自2010 年6月28日至2010年11月5日下午收盘时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出售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974.1726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72%。本次减持后,通灵通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由11088万股变更为6113.827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9.6%变更为4.57%,通灵通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通灵通公司及上海秦砖公司自查及整改回复

    2013年7月31日,公司收到通灵通公司和上海秦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秦砖”)发来的《关于北京通灵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秦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自查及整改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2010年11月,上海秦砖向通灵通公司借款37016万元。上海秦砖借款后,基于自身判断,看好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分别于2010年11月4日、5日、8日利用借款自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鹏博士股票450万股、1885万股、1080万股,共计3415万股,成交价格分别为每股11.060元、10.828元、10.629元。

    因对相关法规学习不够,加之上海秦砖未及时通知通灵通公司购买股票的情况,上海秦砖当时也未意识到此种操作及资金往来会导致两家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在上海秦砖持有股票和通灵通公司持股比例超过鹏博士总股本5%时未能及时向上市公司通报并进行信息披露,接到通知后,上海秦砖通报购买股票情况,经两公司自查及深入学习相关法规,发现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五)规定“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如无相反证据,为一致行动人”,按照此规定,通灵通公司和上海秦砖构成一致行动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通灵通公司和上海秦砖除存在资金往来外,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无关联关系或控制关系,在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方面亦无任何协议或安排。

    截至2013年7月31日,通灵通公司持有鹏博士股份5921.9136万股,占鹏博士总股本的4.28%;上海秦砖持有鹏博士股份4403.8707万股,占鹏博士总股本的3.19%。因上海秦砖向通灵通公司借款,并购买了鹏博士股票,因此,双方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鹏博士股份10325.7843万股,占鹏博士总股本的7.47%。

    通灵通公司和上海秦砖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6个月内,均没有进行过鹏博士股票的任何交易。

    现通灵通公司和上海秦砖积极整改,组织学习有关法规,请上市公司协助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其他说明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灵通公司和上海秦砖构成一致行动人,两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0325.7843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47%。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学平先生。通灵通公司和上海秦砖的一致行动人关系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