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编号:临2013-035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
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大股东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港集团”)持有公司303,552,641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9.44%。
现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有条件审核通过。为支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大连港集团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大连港集团承诺:将尽职、勤勉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职责,不利用公司的股东地位或身份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大连港集团现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竞争;大连港集团将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避免与公司形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编号:临2013-036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介机构对本公司
与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
同业竞争相关情况所出具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大股东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港集团”)持有本公司303,552,641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9.44%。
鉴于大连港集团与本公司同属港口行业,且均位于渤海湾,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事宜的审核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核查了本公司与大连港集团之间同业竞争的情况,核查了大连港集团向本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相关决策及披露情况,并就大连港集团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形发表了核查意见。
现将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就大连港集团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形所出具的专项意见公告如下:
1、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大连港集团自入股锦州港后,始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不存在利用其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其目前与发行人虽处同业,但两公司间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同业竞争情况,且大连港集团已出具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承诺,发行人就该承诺实施了信息披露,相关程序合法合规;故此,大连港集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相关情况。
2、律师意见
律师认为,大连港集团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大连港集团出具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承诺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行人就该承诺实施了信息披露;大连港集团与发行人之间的业务关系,以及为避免产生同业竞争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