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991 证券简称:大唐发电 公告编号:2013-041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人民币”,下同)(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5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8日
● 除息日:2013年8月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16日
一、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6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于2013年6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红派息实施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公司总股本13,310,037,5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2012年度现金股利共计约133,100万元,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1元(含税)。
2、对于个人A股流通股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A股流通股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税款,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5元。 A股流通股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5%。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8日
2、除息日:2013年8月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16日
四、本次现金红利中国境内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本次红利分配实施办法
1、A 股流通股股东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股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1之外的A股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1、联系电话:010-88008669 010-88008629
2、联系传真:010-88008672
3、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9号 邮编:100033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及公告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