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07 股票简称:天业股份 编号:临2013-038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利润分配扣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4元,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3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9日;
● 除息日:2013年8月1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1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于2013年6月17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3年6月1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天业股份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和发放范围
1、2012年度利润分配以201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21,151,200股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人民币4,496,116.80元(占公司201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75%)。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2012年度公司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2、发放范围是于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
(二)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3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10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12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9日
2、除息日:2013年8月1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8月15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3 年8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股东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将军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传真):0531-82685365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