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泰复实业 公告编号:2013-046
泰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情况。
2、本次会议不存在增加和变更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3年8月8日(星期四)上午10:00
(二)召开地点:山东省会济南市燕子山东路1号山东行政学院培训楼105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向东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7 人,代表股份 342,275,6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72.41 %。
(二)会议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公司注册地址迁移的议案》
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实施完成,为了便于公司后续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的开展,公司拟将注册地由“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长乐路400号”变更至山东省济南市,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申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注册地址迁移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赞成 296,346,5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8 %;反对 45,929,0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二)律师姓名:马文杰 高飞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泰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泰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泰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