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3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1991 证券简称:大唐发电 公告编号:2013-042 债券代码:122017 债券简称:09大唐债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3年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3年8月16日
●债券兑息日:2013年8月19日
由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09年8月17日发行的2009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8月19日开始支付自2012年8月17日(“起息日”)至2013年8月1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2009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09大唐债(122017)
3、发行人: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30亿元
5、债券期限:10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654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0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9、计息期限:自2009年8月17日至2019年8月16日
10、付息债权登记日:2010年至2018年每年8月17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债权登记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1、付息日:2010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兑付登记日:2019年8月17日之前的第6个工作日为本期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公司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年期利息
13、兑付日:2019年8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4、信用级别: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5、上市地点: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09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00%。每手“09大唐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8月16日。
2、本次付息日:2013年8月19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8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大唐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09大唐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0.0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09大唐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00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8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9大唐债”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8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最晚于2013年8月30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09大唐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证券与资本运营部确认。
开户银行:工行北京白广路支行
账户号码:0200 0801 1920 1009161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证券与资本运营部
咨询电话:010-88008657
传真:010-88008684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9号
邮编:100033
(2)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3年8月30日前(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09大唐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了相应的纳税申报,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还应于2013年8月30日前(含当日)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证券与资本运营部。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9号
联系人:高文斌
联系电话:010-88008657
传真:010-88008684
互联网网址:http://www.dtpower.com
2、主承销商、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
联系人:翟赢、邓仑昆、曾馨弘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9092
互联网网址:http://www.cicc.com.cn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8月12日
附表:“09大唐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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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8月16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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