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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3-08-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69 简称:银鸽投资 编号:临2013—035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有关董事会决议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于2013年8月3日以传真、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3年8月12日上午10:00以通讯方式召开。

    (四)公司10名董事全部参加了会议。

    (五)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王伟先生主持召开。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舞阳银鸽纸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处置的议案》

    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舞阳银鸽纸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舞阳银鸽”)进行停产处置的公告(临2013-016)。为快速、有效推进舞阳银鸽资产处置工作,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舞阳银鸽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事项的实际进度,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069 简称:银鸽投资 编号:临2013—036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临时提案内容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投资”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舞阳银鸽纸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处置的议案》,公司已于2013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予以公告。公司第一大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该提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于2013年8月23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因增加临时提案,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授权委托书》相应修改,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除了上述增加的临时提案,于2013年8月8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三、增加临时提案后,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如下:

    (一)、《关于与河南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舞阳银鸽纸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处置的议案》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依照以下指示对以下议案投票。如无指示,则被委托人可自行决定对该议案投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议案内容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一、《关于与河南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

    案》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舞阳银鸽纸产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资产处置的议案》

       

    1、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附注2):

    2、身份证号码:(附注2):

    3、股东帐号: 持股数:

    4、被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附注4)

    附注:

    1、如欲投票同意决议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欲投票反对决议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欲投票放弃表决,则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无任何指示,被委托人可自行斟酌投票或放弃投票。

    2、请填上个人股东的全名及其身份证号;如股东为法人单位,请同时填写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码。

    3、请填上股东拟授权委托的股份数目。如未填写,则委托书的授权股份数将被视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持有的股数。

    4、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股东或股东正式书面授权的人签署。如委托股东为法人单位,则本表格必须加盖法人印章。

    证券代码:600069 简称:银鸽投资 编号:临2013—037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责令

    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8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关于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10号,下称《责令改正决定》)。公司现将《责令改正决定》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和我局2013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于2013年6月24日至6月29日对公司开展了公司治理和2012年报专项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独立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公司财务负责人选聘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十款规定,人员独立性不够;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集团”)占用公司97.8平方米办公室,未支付租金和水电费累计54026元;自2012年6月起,公司货币资金收支预算需通过银鸽集团报送河南省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煤化集团”)批准。以上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

    (二)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披露不规范

    1.2011年12月7日,公司与河南煤化集团财务公司签订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协议并开立结算账户,2012年5月开始办理存款和结算业务。2012年5月,公司各子公司在河南煤化集团财务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办理存款和结算业务。2012年6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河南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2012年7月12日,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发生时间早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间。

    2.2012年5月,公司授权河南煤化集团财务公司对部分银行账户进行资金集中管理,包括查询和转账功能,实现对该等银行账户资金的自动归集。2012年度累计归集资金16.55亿元。该等授权事项未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三会运作不规范

    1.公司股东大会对提案表决时,无律师、监事共同监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2.公司未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3.公司设立了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但未实际运作,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

    4.公司部分董事会会议未发书面会议通知,不符合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章第八条规定。

    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公司未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未建立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未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个别主要供应商供应物资质量不符合要求;未建立完工项目后评估和考核制度,未对投资项目进行后续跟踪评价考核;在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未对预算差异进行分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未进行交叉复核签字,未由评价工作负责人审核确认。以上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2012年报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1.2012年支付给河南煤化集团财务公司和银鸽集团的借款利息765.33万元和1038.77万元,应付河南永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343万元及应付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2.28万元款项未予披露,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 -关联方披露》第十条的规定。

    2.年报“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二)担保情况”披露报告期内对外担保为0,“关联方关系及交易(2)关联担保情况”披露为杭州众力纸业有限公司提供1300万元担保,前后矛盾;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部分应收账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情况披露有误。

    四、其它问题

    2011年度、2012年季度及年度报告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未填写内幕知情人登记档案;公司每月向控股股东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信息时,未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董事会应对以上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

    针对河南证监局在现场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上述问题,公司将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查找存在的不足和隐患,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规定,认真落实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