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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证协诚信管理办法发布 诚信信息分级公开
    2013-08-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龚维松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协会会员及证券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采集、管理、公开、查询等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以后,社会公众将可通过协会网站查询公开诚信信息。

      《办法》包括总则、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保存与效力期限、诚信信息的使用与查询、诚信状况评估与检查、自律管理与责任、附则等七部分,共三十七条。原《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该《办法》设置了诚信信息的分级公开制度,引入了诚信状况评估和检查机制,进一步完善了诚信信息更正申请、异议申诉、诚信约束与激励、引导等制度,并细化了诚信信息查询程序、保密等制度。

      据了解,《办法》此次具体修订内容包括如下九个方面:

      一是保留了会员诚信办法和从业人员诚信办法中的合理制度。二是对“会员”、“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等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三是整合了会员诚信办法、从业人员诚信办法关于诚信信息采集途径的规定。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协会诚信信息的约束、激励与引导作用。五是完善了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六是建立了更加科学的诚信信息合理使用制度。七是建立诚信信息变更、异议申诉制度。八是加强了对协会工作人员责任以及会员虚假报送、不按规定报送、更新诚信信息以及相关机构或个人不当使用诚信信息等行为责任的规定。九是建立了证券行业诚信评估制度,原则规定了协会诚信状况评估的方式、评估内容。

      按照《办法》,在诚信信息公开、查询环节,《办法》将效力期限内的诚信信息分为“公开信息”和“有限公开信息”。

      “公开信息”在协会网站公布,内容包括协会会员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开的会员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会员和从业人员效力期限内受奖励次数、协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做出的公开谴责自律惩戒决定,以及协会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诚信信息。任何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公开诚信信息。

      “有限公开信息”需要通过专门的交流渠道或向协会申请查询,不同主体查询有限公开信息的途径在《办法》中做出了详细规定。

      同时,《办法》对诚信信息的有效时限进行“区别对待”,基本信息长期有效,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10年。诚信信息超过效力期限将转入历史记录库,不再对外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