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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破五大行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有望扩容
    2013-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董铮铮 朱贤佳 ○编辑 李剑锋

      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从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营业网点匹配度等方面规定了具体标准。民生、浦发、招商、兴业等几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确定入围,有望首批获得这一资格

      ⊙记者 董铮铮 朱贤佳 ○编辑 李剑锋

      

      昨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和大连商品期货交易(下称“大商所”)分别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下统称《管理办法》),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对银行放开力度较大

      据了解,《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相关监管要求,并从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营业网点匹配度等方面规定了具体标准。

      在资格申请方面,两大交易所《管理办法》均规定,申请从事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银行应为我国境内设立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在15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分支机构在600个以上;设有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具有健全的期货保证金存管制度和服务良好的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以及安全存管监控所需的设施和技术水平。

      2012年10月,国务院取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分析人士认为,此次《管理办法》的发布意味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全面放开,部分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很快获得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目前,具备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仅有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银行,投资者在参与期货交易时,必须在上述银行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

      “选择五大行部分是由于历史原因,早年为了发展期货业,存管银行更多考虑的是网点分布多,便于向中线城市及小城镇蔓延”,中期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王红英认为,《管理办法》对于银行放开力度较大,从宏观层面说,预示着金融改革的方向,金融混业、创新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将促进金融机构竞争,改善金融生态。招商证券分析师罗毅也认为,这反映出金融市场化的发展方向,未来会出台更多的相关政策,逐步放开。

      “期货保证金规模较小,分流保证金对五大行影响不大,但有利于中小商业银行增加保证金,扩大资金规模”,王红英进一步指出,随着国债期货的即将上市,银行参与到期货市场的程度不断深入,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放开将是渐进、稳步、有序的过程。从目前《管理办法》提出的标准来看,估计符合标准的银行在10至15家左右。

      期待银期合作新模式

      据悉,随着《管理办法》的出台,一批符合资格的商业银行将向交易所提交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申请材料,而目前已有部分商业银行已经与交易所进行了系统对接测试。知情人士透露,民生、浦发、招商、兴业等几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确定入围,有望首批获得这一资格。

      此外,大商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拓展银期合作模式,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支持期货市场的稳步发展,大商所开创性地提出银行要在期货创新服务方面做文章,要求银行结合交易所上市品种及会员、客户特点,在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银期创新业务合作方面提出可行的期货创新服务方案,具体体现在资格申请和年度考评两方面。

      据了解,随着期货市场的日益发展,期货行业对存管银行的业务要求也随之提高,迫切需要商业银行提供更多更全面的服务,而银期合作是顺应商业银行和期货市场自身发展需要的必然趋势,是不断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必然要求。目前,银期合作的主要方式仍为传统的保证金存管以及银期转账业务,深度合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市场迫切需要有关规定为银期合作新模式的开创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市场人士表示,《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存管银行保证金存管业务,保障资金的划拨效率及安全性,切实加强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期货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有利于拓展期货业与银行间的业务创新模式,商业银行服务期货市场的职能将得到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