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
上交所、深交所要求四家公司“解密”信用交易担保账户,数位牛散相继浮出水面。这凸显了现行前十大流通股东持股信息的披露规定的漏洞。事情到了这一步,笔者认为,应将所有证券账户背后的真实持股人都给翻找出来,通过排序将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流通股东持股情况予以披露。
先分辨清两个概念:一个概念是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目前沪市仅有500只标的股,标的股选取标准包括“流通盘不能太小”等;另一个概念是可冲抵保证金股票,券商向客户融资、融券,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保证金,股票、基金等都可当作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品种,一般来说,只要不是ST股就可充抵保证金。显然,“可冲抵保证金股票”概念包含且大于“融资融券标的股”概念。
按《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开展两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在中证登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然后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二级账户,但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股票以及充抵保证金的股票,都将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这个主账户名下,真正的投资者并不登记在股东名册。所以投资者还应开设普通证券账户,既可申请从普通证券账户提交证券作为担保证券,也可申请将担保证券返还至普通账户。也即投资者可将可充抵保证金、但并不属于“融资融券标的股”的股票,向券商申请由普通账户转到信用交易担保账户,这样,既可作为担保品融资交易融资融券标的股,也或者根本不想向券商融资融券,只为了隐身。
比如,三特索道并不属于融资融券标的股,4月18日三特索道召开今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定增事项,而在4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三特索道股东名单中并无孟凯之名,但股东大会上未到场的孟凯却委托广发证券以“广发信用账户”名义投下赞成票。显然,孟凯所持三特索道由普通账户转到了信用交易担保账户,这既可能是作为担保品交易其他融资融券标的股,抑或是为了隐身。
今年4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规定,公司股票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股东持股数量应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及其权益数量合并计算。但这个规定只针对融资融券标的股,对于像孟凯在三特索道等非融资融券标的股的隐身行为,完全没有约束力。
对此,上交所5月发布《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征求意见稿)有所进步,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时,应将投资者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持股数量合并计算,并分别披露各账户持股明细。这个规定不仅针对融资融券标的股,而是针对所有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也即所有可冲抵保证金股票均包含在约束范围之内,这无疑是正确的,但仍有漏洞。
投资者除了可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外,还可通过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尤其还有一些新型隐身方式持有股票。比如与券商信用担保账户类似,伞形信托也是在主信托账号下设置若干个独立子信托,客户可利用信托主账户遮蔽身份;另外,合伙制私募基金开立的证券账号,其账户资金可分配给多人使用,在某种程度上能起隐身功能。
有鉴于此,笔者希望上交所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考虑出台专门规定,将包括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及伞形信托、私募基金等其他证券账户在内的所有账户背后的真实持有人分辨清楚,再按这些账户持股情况合计数排序,披露前十大股东、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和持股详情。深交所当然也该如此。
普通投资者有权知道其博弈对手的持股真实情况,这是他们最起码的知情权。将隐身主力翻找出来并详细披露,有利于缓解散户与主力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更有利于投资者和舆论加强对大资金的监督约束。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