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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3-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2013-029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8月1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3年8月14日(星期三)上午9:00在河北省秦皇岛市阳煤集团南戴河疗养院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白英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201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临2013-031号公告。

      三、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临2013-032号公告。

      四、关于修订《在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五、关于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授信以及本公司控股股东为其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白英、许文珍和张福喜回避表决。详见公司临2013-033号公告。

      六、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临2013-034号公告。

      七、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将上述第 2、3 、5、6项审议事项提交公司2013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2013-030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8月1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3年8月14日(星期三)下午2:00在河北省秦皇岛市阳煤集团南戴河疗养院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7人,实到监事7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廉贤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201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核,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当年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2013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临2013-031号公告。

      三、关于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授信以及本公司控股股东为其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临2013-033号公告。

      四、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临2013-034号公告。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3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2013-031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8月14日上午9:00在河北省秦皇岛市阳煤集团南戴河疗养院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事项、董事会对外投资权限事项、董事会处置公司资产权限事项、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外借款权限等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和完善。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

      原条款为: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

      原条款为: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具有股东大会授予的公司当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以内的包括项目投资、资产处置、贷款及其他担保等事项的资金运作权限。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范围的投资:

      (一)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对外投资;

      (二)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五以内的风险投资;

      (三)出租、委托经营或者与他人共同经营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财产;

      (四)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1.被收购、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下的;

      2.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者亏损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下的。

      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的资产的,不得适用本项规定;被收购、出售的资产系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出售的资产的利润应当按与被收购、出售的该部分资产权益相关的净利润计算。

      但下列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1.第四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投资范围超过规定的比例的;

      2.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变更的;

      (五)单项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以下,且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借款;

      (六)累计金额在公司净资产3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

      (七)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具有股东大会授予的公司当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十以内的包括项目投资、资产处置、贷款及其他担保等事项的资金运作权限。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范围的投资:

      (一)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单项对外投资,全年对外投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当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外投资事项;

      (二)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五以内的风险投资;

      (三)出租、委托经营或者与他人共同经营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财产;

      (四)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1.被收购、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2.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者亏损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下的。

      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的资产的,不得适用本项规定;被收购、出售的资产系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出售的资产的利润应当按与被收购、出售的该部分资产权益相关的净利润计算。

      但下列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1.第四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投资范围超过规定的比例的;

      2.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变更的;

      (五)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下,且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下的借款;

      (六)累计金额在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

      (七)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2013-032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8月14日上午9:00在河北省秦皇岛市阳煤集团南戴河疗养院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涉及董事会、董事长的决策权限等事项进行补充和完善。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四条:

      原条款为: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指示,从事专门事项的调查、研究,向董事会提供决策方案。

      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条 :

      原条款为: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经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范围的投资:对上述投资事项及其他运用公司资金、资产事项的决定权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含10%),对其中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做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投资事项及其他运用公司资金、资产事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的项目,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现修改为: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具有股东大会授予的公司当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内的包括项目投资、资产处置、贷款及其他担保等事项的资金运作权限。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范围的投资:

      (一)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单项对外投资,全年对外投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当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对外投资事项;

      (二)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五以内的风险投资;

      (三)出租、委托经营或者与他人共同经营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财产;

      (四)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1.被收购、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2.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者亏损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下的。

      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的资产的,不得适用本项规定;被收购、出售的资产系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出售的资产的利润应当按与被收购、出售的该部分资产权益相关的净利润计算。

      (五)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下,且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下的借款;

      (六)累计金额在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

      (七)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七条:

      原条款为: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经董事会决议授权,董事长就投资事项及其他运用公司资金、资产事项运用公司资金、资产的决定权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含5%),对其中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做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的项目,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现修改为: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以内的包括项目投资、资产处置、贷款以及其他担保事项的资金运作权限,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2013-033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授信

      以及本公司控股股东为其提供授信担保的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煤集团”)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

      ●本次交易是根据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国贸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用于开展公司国内、国际贸易业务,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本公司过去12个月与阳煤集团未发生过相同类型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国贸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国贸公司拟向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和中国银行阳泉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6亿元的融资授信额度,用于开展公司国内、国际贸易业务。国贸公司此次向商业银行申请的融资授信将由本公司控股股东阳煤集团为其提供的全额连带责任担保。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就上述贷款、担保事宜签署相关的协议文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阳煤集团为国贸公司提供授信担保事项构成关联担保。

      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该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和独立董事审议通过该议案。同时,由于本次国贸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以及阳煤集团为其提供授信担保的金额均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因此本议案经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名称: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北大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赵石平

      注册资本:758,037.23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原煤开采(限分支机构)及加工、煤层气开发、建筑安装、勘察设计、物资供销、铁路公路运输、煤气、电力生产、仓储服务、房地产经营、矿石开采、加工。饮食、住宿、文化娱乐服务。机械修造。加工木材、建材、钢材、磁材、化工产品、金属制品、服装、劳保用品、矿灯、广告制作、印刷、消防器材、医疗器械修理、销售。汽车修理、种植、养殖(除国家限制禁止种养的动植物)。园林营造。本企业自产的磁材、铝材、玛钢建、服装的出口。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辐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房屋、场地及机械设备租赁、制造、加工、销售煤矿机械配件、橡胶制品、输送带、升降带、带芯(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凭许可证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阳煤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目前,持有本公司58.34%的股权。阳煤集团近三年主要经营煤炭、煤化工、电力、铝业等多种业务,旗下已在煤炭领域、煤化工领域、精细化工领域拥有三家上市公司。

      截至2012年12月31日,阳煤集团的总资产为13,830,232万元,净资产为3,284,475万元,净利润为43,927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止2013年6月30日, 阳煤集团总资产为14,090,996万元,净资产为3,691,696万元,净利润为21,30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国贸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国贸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6亿元的融资授信额度,用于开展公司国内、国际贸易业务。

      经与商业银行沟通,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同意为国贸公司办理3亿元短期信用贷款业务,中国银行阳泉分行同意为国贸公司提供13亿元单一客户授信总量。根据以上两家商业银行的内部规定及贷款要求,国贸公司需要获得本公司控股股东阳煤集团提供的全额连带责任担保后,商业银行方可与国贸公司签订最终的协议文件。近期,经国贸公司沟通,阳煤集团同意为其获得总额不超过16亿元的融资授信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具体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以国贸公司最终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为准。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阳煤集团将根据商业银行的要求,与上述两家商业银行签订最终的担保协议,具体内容以商业银行提供的标准协议为准。

      鉴于公司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各方并未签订正式的融资授信协议与担保协议,因此公司将在签订正式合同后,披露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根据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国贸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用于开展公司国内、国际贸易业务,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审议程序

      (一)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该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发表的独立意见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审议前事前审核,并出具独立意见,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和独立董事审议通过该议案。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授信以及本公司控股股东为其提供授信担保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2013-034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阳煤集团寿阳景福煤业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金额为1.4亿元人民币,公司累计为景福公司担保金额为2.8亿元人民币。

      ● 本次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无反担保。

      ● 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为15.0402亿元,且全部为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

      ●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对外担保概述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阳煤集团寿阳景福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福公司”)于2009年10月进入技改阶段,技改概算总金额为6.19亿元,截止2013年7月,景福公司通过吸收股东出资及银行贷款的方式累计完成项目投资共计4.9141亿元。根据技改进展情况,景福公司拟向阳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贷款2亿元,相关股东需要对该笔贷款按对景福公司的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测算,公司需要为景福公司1.4亿元贷款提供担保。

      2013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由于景福公司资产负债率已达到70%,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阳煤集团寿阳景福煤业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山西省寿阳县平头镇大远村。

      法定代表人:刘福生。

      注册资金:人民币19,031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煤炭开采,一般经营项目:无。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景福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景福公司70%的股权。

      截止2012年12月31日,景福公司资产总额773,575,776.97元,负债总额594,734,423.12元,净资产178,841,353.85元,资产负债率为76.88%(以上数据已审计)。

      截止2013年6月30日,景福公司资产总额886,847,415.08元,负债总额726,573,269.45元,净资产160,274,145.63元,资产负债率为81.93%(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本次担保尚未发生,所以担保协议在实际发生时具体签署。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景福公司进行银行贷款主要是为了解决矿井整合改造项目资金短缺问题,以确保相关技改项目的顺利完成。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累计担保数量及预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3.6402亿元人民币(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0%,且全部为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均已履行审议程序和对外披露程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