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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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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更正公告
    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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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吊装、过磅业务经营权及附属资产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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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3-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8证券简称:新湖中宝公告编号:临2013-65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3年8月13日以书面传真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3年8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信息披露直通车,并要求各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订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为准确把握直通车的监管理念、框架体系和实务操作,公司董事会重新梳理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在增加“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的同时,完善原有的制度规定,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原“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修订为:“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以下简称“《直通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2、增加第六章“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其他章节和条款顺延。

    3、原“第八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www.sse.com.cn。”

    修订为:“第八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4、原“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楼

    第九十五条 股东咨询电话:0571-85171837

    传 真:0571-85171837

    电子邮箱:lichen800304@hotmail.com”

    修订为“第九十三条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楼

    第九十五条 股东咨询电话:0571-85171837

    传 真:0571-87395052

    电子邮箱:xhzb@600208.net”

    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结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重新梳理了公司相关制度,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作了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结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重新梳理了公司相关制度,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作了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结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重新梳理了公司相关制度,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五、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结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重新梳理了公司相关制度,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六、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结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重新梳理了公司相关制度,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作了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七、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定于2013年9月2日召开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2013-066号。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三年八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208证券简称:新湖中宝公告编号:临2013-6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9月2日

    ●股权登记日:2013年8月28日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定于2013年9月2日召开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二、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9月2日(星期一)10:00

    四、会议议题

    1、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8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65号)。

    五、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3年8月28日下午三点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六、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代表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

    自然人股东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

    2、登记时间:2013年8月29日(星期四)(9:00-17:00)。

    3、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证券事务部。

    4、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1-85171837 0571-87395051

    传真:0571-87395052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

    邮编:310007

    联系人:高莉 张婧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个人)参加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表决内容:(请在相应框内打√确认)

    序号议案同意反对弃权回避
    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意见(如有需要可加页):

    以上委托意见如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书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书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