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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 公告编号:2013-027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8月16日上午在宁波市和义路99号维科大厦十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23,087,007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1.94

    (三)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召开方式,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董事长何承命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序号议案内容赞成票数赞成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关于转让和出售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123,087,00710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农和陈燕妮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刊登在2013年8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