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 公告编号:2013-027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8月16日上午在宁波市和义路99号维科大厦十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23,087,007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1.94 |
(三)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召开方式,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董事长何承命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序号 | 议案内容 |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转让和出售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 | 123,087,007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农和陈燕妮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刊登在2013年8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