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68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加上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的程序之后,进行融资融券。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加上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5%;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署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补充协议,在本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
1、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国金沪深300A份额、国金沪深300B份额和国金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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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国金沪深3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国金沪深300A份额及国金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及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4、在开始办理国金沪深3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国金沪深300A份额及国金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及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及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及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国金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本基金的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