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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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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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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3-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76 证券简称:武汉健民 公告编号:2013017

      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日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3年8月16日在湖北武汉东湖宾馆南山乙所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9人(何勤董事长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委托裴蓉董事出席并主持会议,行使表决权;李福康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委托刘勤强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裴蓉女士主持,经到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11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2、关于公司首期(2010考核年度)股权激励股票解锁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关于首期(2010考核年度)股权激励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公告》;

      同意:10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回避:1票

      刘勤强董事为股权激励受益人,回避表决。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同意:11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本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推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11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推举何勤、张庆生、裴蓉、汪思洋、刘浩军、刘勤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推举林宪、屠鹏飞、辛金国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各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同意:11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第七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

      一、董事候选人简历

      何勤:

      男,1960 年生,中共党员,博士,获研究员资格。中国医科大学医学学士、硕士毕业,华中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历任深圳亿胜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亿胜生物集团(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科技开发院医药科技开发所所长、深圳智源医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武汉智源现代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年至2006 年10 月任华立医药集团副总裁,2006 年 10 月至今任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 年 6 月至今任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方科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0 年 9 月至今任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裴蓉:

      女,1971 年4 月出生,会计硕士毕业,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1992 年起参加工作,任杭州侨兴织带机厂财务科副科长,1994 年7 月进入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审计室主任、审计部部长、财务总监。现任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营运财务总监,兼任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公司董事、昆明制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上海开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汪思洋:

      汪思洋:男,1987 年2 月出生,华中科技大学电气工程和自动化本科毕业。2011年6月担任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1年7月兼任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浩军:

      男,1975年生,硕士。历任德隆产业投资公司投融资经理、中金投资集团云南矿业公司常务副总、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执行董事;现任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刘勤强:

      男,1960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EMBA,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曾任武汉中联制药厂设备科科长、分厂厂长,武汉中联制药厂副厂长、厂长,武汉中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获武汉市五一劳动奖章、武汉市十大杰出青年、武汉市劳动模范等多项荣誉称号。现任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张庆生:

      男,1961年出生,黑龙江商学院中药系中药制药专业(大学本科)、美国百灵顿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药材公司对外合作部副经理、办公室主任、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监事,董事会秘书;现任中国药材公司副总经理, 盈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林宪:

      男,1954年10月出生,曾任浙江省科委能源研究所工程师、浙江省专利事务所律师、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浙江宪林律师事务所(原浙江省高新技术律师事务所)主任、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浙江省侨商会维权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专家律师;兼任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和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所获奖励:1997年、2002年分别获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授予的浙江省直“十佳”律师称号;2007年获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协会颁发的“浙江省律师事业突出贡献奖”。

      屠鹏飞:

      博士,男,1963年4月出生于浙江黄岩。现为北京大学药学院天然药物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系主任,北京大学创新药物研究院副院长,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第十届国家药典委员会中药材饮片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委员。《中国药学》英文版、《中药新药与临床药理》杂志副主编,《中国药学杂志》等10多家杂志编委。浙江大学、中国药科大学等10多所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客座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1985年毕业于中国药科大学,获学士学位;1988年至1989年在日本富山医科药科大学学习;1990年7月在中国药科大学获得博士学位;1990年9月进入北京医科大学药学院进行博士后研究,1992年12月博士后出站后留校工作至今。

      主要研究方向为:天然药物活性成分与新药研究、中药活性成分体内药物学研究、中药质量评价。

      承担了国家和省部级项目60余项。研制一类新药1项,五类新药8项,在研五类新药10多项。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三等奖各1项、教育部一等奖2项、二等奖2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中华中医药学会李时珍医药创新奖1项。发表论文480多篇,其中SCI收载180多篇,著作10部,申请和授权专利30多项。

      辛金国:

      男,1962年11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历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财经学院副院长,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经贸学院党总支书记和浙江省审计学会副秘书长。现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网络经济与网络文化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会计学教授,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省审计学会理事。

      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七届董事会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将于2013年9月15日届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六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推举何勤、裴蓉、刘勤强、刘浩军、汪思洋、张庆生等六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推举林宪、屠鹏飞、辛金国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对此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已提供上述人员个人简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在审阅前我们已就有关问题向公司其他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同意将上述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祝卫、尚阳、林宪、屠鹏飞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屠鹏飞、林宪为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6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辛金国为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管理学博士及会计学教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6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屠鹏飞

      2013年8月16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宪

      2013年8月16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管理学博士及会计学教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辛金国

      2013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0976 证券简称:武汉健民 公告编号:2013018

      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期(2010考核年度)

      股权激励所涉限制性股票

      第二次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解锁的已授出股权激励股份数量为146,040股。

      本次解锁的股权激励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8月26日。

      一、股权激励股份批准和实施情况

      (一)批准情况

      2010年9月15日,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实施《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

      2011年4月29日公司六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个授予年度)实施计划》,根据计划,从二级市场分批回购公司股份365,099股。

      2011年7月22日,公司六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个授予年度)授予的议案》,完成本期回购的365,099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二) 验资情况

      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个授予年度)实施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1】058号验资报告,公司于2011年5月4日、5月5日、5月9日分别将股票回购基金115.74万元、431.8万元、169.33万元划入专用证券资金账户,合计划入资金716.87万元。2011年5月4日至2011年6月10日共计回购股票365,099股,合计使用资金7,140,221.51元。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余额28,478.49元已于2011年6月13日划回公司银行账户。回购股票的资金由公司和激励对象各承担50%,公司及授予对象已于2011年5月7日前分别将各自应缴纳资金存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民意四路支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三) 过户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登记,截止2011年8月12日,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所授予的365,099股已完成股份授予的全部过户手续,股份性质由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二、股权激励股份授予及解锁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下转A4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