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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2013-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3-060

      债券代码:122021 债券简称:09广汇债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3年8月23日

    ● 债券付息日:2013年8月26日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发行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8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2年8月25日至2013年8月2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广汇债

    3、债券代码:122021

    4、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7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95%,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自2009年8月26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

    年的8月26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2010年至2015年每年的8月26日(遇节假日顺延至

    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信用等级:2013年5月,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

    级,维持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维持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票面利率为6.95%。每手“09广汇债”(面值1000元)派息69.5元(含税)。

    三、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8月23日;

    2、本次付息日:2013年8月26日。

    四、 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8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广汇债”持有人。

    五、 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09广汇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无法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发行人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止2013年8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 “09广汇债”的QFII、RQFII最晚于2013年9月3日前填写本公告附件《“09广汇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传真号码:0991-8637008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层财务部

    收件人:尹红(收)

    邮政编码:830002

    (2)请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最晚于2013年9月3日前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填写“09广汇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联系人确认。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营业部

    账户号码:108200000062

    账户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2013年9月3日前除了提供上述(1)项资料以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者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公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继强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6号

    联 系 人:倪娟

    联系电话:0991-3762327

    传 真:0991-863700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401室

    联 系 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21-23219489、23219490、23219503

    传 真:021-63411627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09广汇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