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浩俊
虽然在不少人眼里,信息消费还是个相对陌生的新鲜概念,但事实上今天我们每个人或多或少都已是信息消费的参与者、信息资源的提供者、信息服务的享受者。也正因为如此,在不知不觉中,去年我国的信息消费规模已达1.72万亿元,同比增长29%,并带动相关行业新增产出9300亿。这也预示着,我国扩大信息消费规模的潜力巨大。
国务院上周三发布的《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15年我国信息消费规模要实现超过3.2万亿、年均增长20%以上、带动相关行业新增产出超过1.2万亿元的目标。在此时提出促进信息消费产业发展的要求,中央显然不只看中了信息消费产业发展的速度,而是更在意信息消费产业的发展潜力,不仅看到了发展信息消费产业对拉动消费需求、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稳定经济增长的现实作用,更看到了其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提升服务业档次与水平的客观效果。
那么,如何才能推动信息消费产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并达到预期目的呢?笔者认为,现在需要抓紧处理好政府推动与市场主导、商业性和公益性、政府投入与企业投资、国有垄断与民营参与、信息开发与资源共享五方面的关系,解决好这五方面的矛盾。
信息消费是个既传统又现实、既需要传统技术指导又需要先进技术引领的产业,因此,在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必然需要政府的推动和支持。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政府对产业发展的手伸得过长,就会严重制约市场机制的作用,影响企业的创造性和主动性。所以,在信息消费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只能扮演推动者,通过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引导市场经济主体参与信息消费产业的发展,引导企业开发信息消费产品、提供信息消费服务,从而使信息消费产业发展更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符合消费者需求。
信息消费不同于一般消费,信息消费产品也不同于一般的消费品。一般消费品主要具有商业性,消费者只要主观需要就可消费,有消费能力就可消费。信息消费除了商业性外,还具有公益性,很多情况下,不管是否主观需要,也不管是否具备消费能力,都必须消费。如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安全服务、社会保障服务等。
按照商业性与公益性的不同,凡是具有商业性的产品或服务,就该交给市场,由市场来决定发展的目标、思路和手段。具有公益性的产品或服务,则需依靠政府来解决。所以,如何在发展信息消费产业时,处理好商业性与公益性的关系,并按照市场需求状况,做出比较合理的界定与划分,至关重要。否则,会直接影响信息消费需求作用的发挥,甚至会给消费者带来伤害。如将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社会安全的信息消费负担也由消费者来负担,就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既然信息消费有商业性与公益性的区别,投入上,也就有政府投资与企业投资的问题。哪些应由政府来投,哪些应由企业来投,应有明确界定。对完全具有商业性的产品和服务,无疑当交给企业,交给市场,而对于纯公益性和部分公益性的产品与服务,则政府应与企业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尤其不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原则上当交给企业来研究与开发,政府则通过购买方式将这部分产品和服务掌握在手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只有这样,公益性信息消费才不会滞后。
我国目前的许多信息消费产品与服务都控制在国有资本手中,如移动通信,就全部由三大运营商掌控。要想实现信息消费规模的超快发展,就得让更多民营资本参与信息消费行业,只有让民营资本也参与到信息消费产业,特别是目前被国有垄断的产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消费产业的拉动作用,才能提供更多更好的信息消费产品与服务。因此,打破垄断,也就成了关键之一。
这些年来,我国在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的开发上,力度不可谓不大,投资不可谓不多,但从资源共享的角度看,投入与产出却很不匹配。政府在信息消费领域的投资,更是效率低、效果差。多数信息消费产品和服务的投入,都分散到了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手中,并形成了效率很低的独立体系。如政务信息,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都建立了各自的信息体系,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彼此之间却完全不兼容,甚至相互保密,不少政府网站的信息更新速度奇慢,简直成了摆设。而信息消费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如果资源不能共享,这样的信息还有多大实际价值呢?又还怎么谈得上推动诚信建设呢?
所以,发展信息消费产业,让研究开发的信息产品和服务能让每一位消费者享受,才算是实现了资源共享。当然,在推动信息消费产业发展过程中,如何防止恶性竞争,避免因此带来的资源和资金等的浪费与损失,以及对市场秩序的冲击和破坏,也是十分重要的方面。显然,这是政府应尽的职责。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