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原董事会办理公司
移交工作通知函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九龙 公告编号:临2013-50
900955 *ST九龙B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原董事会办理公司
移交工作通知函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8月19日,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原董事会(由李勤夫等人组成)的委托人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电子邮件发来的《关于办理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移交工作的通知函》,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九龙 公告编号:临2013-51
900955 *ST九龙B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
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下属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转来的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浙嘉商初字第19号】,现依法将有关内容进行公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杭州分行”)诉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开发公司”)、第三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休闲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公开审理此案。
经查,渤海银行杭州分行、九龙山开发公司、九龙山休闲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一份,约定九龙山休闲公司委托渤海银行杭州分行向九龙山开发公司发放总金额不超过二亿元的委托贷款,可一次或多次发放,每一笔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年利率为5.6%。渤海银行杭州分行于2012年9月25日、2012年9月28日、2012年10月8日、2012年10月9日向九龙山开发公司发放了四笔贷款,每笔5000万元。九龙山开发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2013年3月28日分别偿还渤海银行杭州分行已到期的前两笔贷款本金及利息;2012年10月8日、2012年10月9日的两笔贷款,九龙山开发公司只支付了利息,本金未能偿还。2013年8月7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100,0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12,999.99元(计算至2013年4月22日,此后按每日23,333.33元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543,365元,由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董事会认为:为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及广大股东权益,公司将发函督促九龙山开发公司必须依法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否则将追究九龙山开发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在九龙山开发公司将相关资料移交本董事会,且相应变更手续完成后,公司将责成九龙山开发公司参与二审诉讼程序。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诉讼进展,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