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期到期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封闭期将于2013年10月15日到期。
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封闭期到期的业务处理方案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8月22日
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8月2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大成景旭纯债债券 | |
基金主代码 | 000152 |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3年7月23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 | |
申购起始日 | 2013年8月26日 | |
赎回起始日 | 2013年8月26日 | |
转换转入起始日 | 2013年8月26日 |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2013年8月26日 |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013年8月26日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大成景旭纯债债券A | 大成景旭纯债债券C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000152 | 000153 |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 是 | 是 |
注:投资者范围: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或者转换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或转换申请并被受理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销售机构保留的单只基金的份额余额和单次赎回的份额不做最低要求。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万 | 0.80% |
100≤M<300万 | 0.50% |
300≤M<500万 | 0.30% |
M ≥500万 | 1000元/笔 |
(3)投资者在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需要交纳申购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限制。
4.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基金时间(T) | 赎回费率 |
T<1年 | 0.10% |
1≤T<2年 | 0.05 % |
T≥2年 | 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25%。
(2)本基金对持有不超过30日的C类份额收取0.1%的赎回费,C类份额的赎回费全额归基金资产。
持有基金时间(T) | 赎回费率 |
T<30日 | 0.10% |
T≥30日 | 0%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C类基金份额:
1)若持有大于等于30天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若持有小于30天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率是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收取的费用比率。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转出基金的一笔基金赎回和转入基金的一笔基金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及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放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开放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本基金转换业务限于本公司直销网点(含大成基金网上交易),以及已开放基金转换业务的相关代销机构之营业网点。各代销机构受理本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各代销机构营业网点的说明。
基金转换的原则:
(1)“份额申请”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必须以份额为单位提出。
(2)“定向转换”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名称。
(3)“视同赎回”原则,即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纳入转出基金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汇总计算中。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关于基金转换的其他规则,可见2008年9月24日已公告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肇栋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分别在深圳、北京、上海设有投资理财中心,并在武汉分公司开通了直销业务: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6层
联系人:瞿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091
(2)大成基金北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05-106室
联系人:戴晓燕
电话:010-85252345/46、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大成基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101室
联系人:徐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15楼
联系人:肖利霞
联系电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7.2 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各代销网点的地址、营业时间、是否开通转换业务等信息,请参照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查询或阅读刊登在2013年6月25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了解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4)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