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9
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是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是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8月23日上午9:30,会期半天。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主持人:董事长李学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56,979,99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42,050万股的37.3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鉴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用募集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孙公司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数156,979,994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票156,979,99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数156,979,994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票156,979,99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数156,979,994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票156,979,99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阎登洪律师、刘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8月23日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3年8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13年8月8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3年8月23日上午9:30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2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学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56,979,994股,占公司总股本37.33%。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出席或列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2013年8月20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2.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用募集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孙公司的议案》:
同意票156,979,994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票156,979,994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156,979,994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马 群)
经办律师:
(阎登洪)
经办律师:
(刘 竹)
年 月 日